“对公诉人出示的,关于你转移财产的相关证据,有疑义吗?” “没有” …… 这是2019年2月28日,集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庭审现场,正在审理的是集安市第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件——张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
集安市第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件庭审现场 2016年12月,被告人张某因摩托车肇事,集安市法院判决其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各项损失共计3.4万余元(2017年1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2月12日,集安市法院向被告人张某书面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为规避执行,张某于次日将其银行卡内4万元存款存入其妹妹名下。后续存款也相继存入其妹妹名下,致使已生效的法律判决长期无法执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作为法院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隐藏财产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被告人张某于2019年1月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取得被害人刘某某的谅解,而且在侦查期间,张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经审理,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法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为规避执行,故意将本人存款转存入其妹妹的银行卡,违反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庭审后,被告人张某签收相关法律文书,准备收监执行刑罚 |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03-01 14:5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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