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伟代表提出,一些法院每划拨一次执行款都需要申请执行人带身份证和银行卡到法院打收条,对于需要几年或者几十年从被执行人工资中划款的申请执行人来说是一种负担。为此,建议简化执行款划拨程序,像发工资那样每月自动划拨,直至执行款划拨完毕。
针对姜伟代表提出的建议,我院分管执行工作副院长张启文、执行局局长任贵利专门组织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要求或同意人民法院采取转账方式发放执行款的,执行人员应当持执行款发放审批表及申请执行人出具的本人或本单位接收执行款的账户信息的书面证明,交财务部门办理转账手续。”姜伟代表提出的建议完全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特别是对需长期履行给付义务的案件,采取转账方式发放执行款更能方便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我们调研发现,全省绝大多数法院都是按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采取转账方式发放执行款的,只有少数法院从规范案款管理、防范司法不廉的角度出发,要求申请执行人每次领取执行款须带身份证和银行卡到法院出具收条。下一步,省法院将加大对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执法检查力度,将姜伟代表提出的问题列为重点检查项目,集中纠治下级法院不依规操作的问题。同时,结合省法院开展的“加强管理年”活动,进一步加强对全体法官干警的司法为民理念教育,无论是执行款发放,还是其他各项工作,都自觉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确保始终把方便群众放在第一位,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07-08 09: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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