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哲代表建议,一是在我省开展《民事审判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工作,授权民事案件当事人的代理律师作为授权持令人,向国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调查收集特定证据。二是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司法厅、吉林省律师协会共同制定颁布《关于在民事审判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维护正常的审判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规范、引导、管理律师持令调查的行为。
针对该建议,省法院专门组织研究室召开会议,就落实代表建议进行了专题研究,并组织在全省法院开展了专项调研,提出落实意见。经我们调研了解,截至目前,全国部分省份高院制定了有关民事诉讼试行律师调查令的指导性文件,另有部分省份的部分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也在试行律师调查令制度。我省法院是在长春中院和延吉市法院开展试点工作。长春中院于去年年底同长春市司法局、长春市律师协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在民事审判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并从今年1月1日起在民事审判领域开始试行此项制度。延吉市法院结合该院工作实际,于2015年7月1日起开始在该院朝阳川法庭试行此项制度。试点法院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与公安、人社、国土、工商、银行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规范律师调查令的样式和申领、颁发的流程标准,同时对于不规范使用律师调查令的律师给予相应的惩戒等措施提高了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影响力,促进了该项制度的规范化进程。目前,律师调查令制度虽然仍处于各地探索实施阶段,现行诉讼法亦没有明确规定,但得到了法律界人士的积极认可,且在全国一些地方已日臻成熟。基于此,我们将继续深入调查研究,并计划在近期召开试点法院运行律师调查令制度经验总结会,根据试点法院工作成效,借鉴外地法院成功经验,研究部署此项制度在全省法院全面推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07-08 09: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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