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李某在某网络平台对我进行人身攻击,直播间开专场对我进行谩骂,还公开我们的聊天记录,又私下建群曝光我的照片,我要求李某停止侵害向我赔礼道歉,并给付我精神损害赔偿费。”
“法官,陈某也在网络上发布文章,同别人连麦编造不实信息诋毁我,我要求陈某停止侵害向我道歉。”
近日,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钢城法庭妥善化解了一起因网络主播之间互相侮辱、谩骂引起的名誉权纠纷。
原告陈某和被告李某都是某网络平台的主播,2022年8月,原、被告双方在各自主页上发布文章,或以开直播、连麦、建群等方式抨击对方,散布信息,引发许多“粉丝”围观。陈某以李某侵犯其名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期间,李某又以陈某侵害其名誉权为由提起反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互联网绝非法外之地,互联网用户应规范自身言行,做到文明上网、守法用网,把握好言论边界,避免以身试法,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众号
发布时间: 2023-07-30 10: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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