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张某因儿子急需用钱,前往银行通过ATM机转账,因年龄较大,ATM机转账操作不熟悉,误将15000元误转给当事人王某。
张某发现转错账后,立即与王某取得联系,与其协商退款,可王某只是口头答应退还钱款,张某多次催要无果后,见王某毫无退还意愿,遂将其诉至珲春林区基层法院要求王某退还15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原告张某因疏忽大意向王某转账15000元,王某收款并无法律依据,其拒绝退还该款项,造成张某的利益损失,符合不当得利,张某有权请求得利人王某返还15000元,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法条链接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众号
发布时间: 2023-10-30 10:2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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