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对每个人来说都是人生中一件大事
而房屋买卖涉及的法律问题又相当复杂
稍有不慎轻则发生纠纷
严重的甚至会损失惨重
近日
当事人王某就在房屋买卖中
案情回顾 王某欲购买敦化市某小区房屋,通过与中介公司业务员微信商谈购房事宜后,于2023年5月11日与中介公司签订了购房意向金协议,该协议中未对房屋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仅约定了房屋价款暂定40万元,协议签订后,王某向该中介公司交纳了购房意向金1万元。 经审理,法院判决解除王某与中介公司签订的购房意向金协议并判令中介公司返还购房意向金。 法官说法 本案中,中介公司与王某在协议中约定,买方确认成交,中介方则将该意向金1万元转交给房屋业主作为认购的定金,因此在王某与房屋业主之间未成交房屋买卖交易的情况下,中介公司无权扣留王某的购房意向金。王某与中介公司签订的购房意向金协议,仅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故中介公司以房屋业主造成损失为由,拒绝返还购房意向金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普法小课堂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者合同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保证合同的签订以及履行,就定金的法律后果而言,定金适用以定金罚则为基础,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而所谓意向金在实践当中,购房者向开发商或中介交纳小额款项,表达购买房屋的意向,属于当事人自发行为,法律上并没有意向金的概念,与其性质类似的还有“诚意金”等。作为一种约定俗成的营销方式,意向金的支付更多体现的是买方购买房屋的意愿表示,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出现违约情况时,交付意向金的一方只能要求返还交付的部分,而不能主张双倍返还。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众号
发布时间: 2023-10-30 10:2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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