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因资金周转于2021年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于借款当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张某偿还部分借款,剩余借款李某多次催要,张某却一拖再拖,无奈之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某将张某诉至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被告张某认为,虽然双方存在借款合同,但该借款合同并未生效。案涉借款合同中约定:“本借条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张某认为,虽然自己在案涉借款合同上签字,但原告李某并没有签字,所以借款合同并未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在借款过程中,出借人要仔细核对借款合同并保留好证据,例如借条、微信、短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以便降低诉讼风险,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借款人也要树立诚信意识,方能“有借有还,再借不难”。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众号
发布时间: 2023-10-22 13:5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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