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合议制度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
8月24日,省法院组织召开了全省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民商事审判工作作出安排部署。会后,省法院民二庭组织全庭法官干警认真学习会议精神,尤其是学习领会院长徐家新的讲话精神。会议指出,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民商事审判队伍管理的重中之重,省法院民二庭作为主要从事商事审判的业务庭,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以切实发挥合议庭职能,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切入点,坚决避免合而不议,做到放权不放任,扎紧制度的笼子,确保案件审判质效、杜绝司法腐败。
在部分案件中行使自由裁量权,是民商事案件自身特点所决定的,也是民事诉讼规则下推进案件高效裁判的必然要求,但自由裁量并非承办法官个人自由意志,而是合议庭集体决议。司法改革提出,要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而裁判者并非承办法官个人,而是最终依法有权作出裁判的裁判组织——合议庭。因此,要持续推进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必须严格规范合议程序,强化合议庭对案件的研究分析。合议案件必须在形式上规范化。所有案件的合议,必须在智能合议室进行,由法官助理参与合议并对合议过程进行记录,并利用合议室配套设施对合议过程全程录制。合议过程中,承办法官要充分利用法律关系示意图等方式,利用可视化要素,描绘案件事实和基本法律关系。合议庭成员对于事实问题存在疑问的,应当及时发问,必要时,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查阅案件电子档案,审查关键证据、审阅庭审记录,将合议过程作为庭审过程的延伸,确保依法认定案件事实。树立合议案件是裁量权行使的仪式感,强化合议庭法官的行动自觉。合议内容要完整真实。承办法官在将案件提交合议庭评议前,应当将案件审理报告传阅合议庭成员,在汇报案情时,应当全面讲述审理查明的案件相关事实,并就双方争议的证据采信、事实争点等关键问题作重点表述,如无其他证据佐证的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具备相当的合理性,对承办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具有重要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合议庭成员进行说明,有必要的,还应当提供类案检索结果,供合议庭评议参考。合议庭成员对于该问题是否具备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条件及是否同意自由裁量所形成的结论均应充分发表意见。合议庭表决要有论理支持。合议庭表决过程中,所有合议庭成员发表意见,应当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全面发表意见,对于同意承办人意见的,发言内容应当具备基本的逻辑框架能够支持所发表的合议意见,坚决杜绝仅发表最终意见,而未说明理由的合议行为。对于与承办人意见不一致的,针对关键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合议庭成员必须明确与承办人意见的争点,并着重说明论理的法律依据。对合议庭意见不一致,或者虽合议结论一致,但论理有重大分歧的案件,应当及时提交法官会议评议。发挥法官会议对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把控。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本身既是针对个案案情差异化的裁判,也是利用法官的司法智慧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既有规则的填补。因此,如果合议庭认为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涉及到法律适用规则的确立,应当及时提交法官会议评议。法官会议应当针对合议庭提出的问题,梳理同类案件的特点,结合本地区对该类案件的既往裁判尺度、上级法院最新的该类案件裁判思路、案件自由裁量后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和社会价值导向等因素,集思广益,为合议庭最终决定案件合议结果提供参考意见。对于经法官会议讨论,认为有必要确立法律适用规则,指导下级法院类案裁判的,应当指派专人进行整理,并以适当的方式与下级法院进行沟通,达成共识,以强化对民商事法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培训。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众号
发布时间: 2022-09-07 17: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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