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深入落实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秋猎”专项执行行动,通化县人民法院多个执行团队秉承高效率、高质量的工作要求,用足、用好、用尽各类强制执行措施,集中发力,重点打击,集中开展集中执行,近日集中执结多起案件,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拖延执行拒退耕,强制执行显真章
1998年10月19日,通化县快大茂镇新茂村与卢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书》,租赁土地20.3亩,租期6年,用于发展苗木及种植业。卢某经营期间,在未办理建设许可情况下,在租赁土地上建造了面积为400平方米的生产管理用房。租赁期满后,双方续约至2012年4月14日。现因租赁期已满,卢某仍未将该租赁土地退还给通化县快大茂镇新茂村,故通化县快大茂镇新茂村向法院提起诉讼。经通化县人民法院判决,判处卢某将其占用土地上种植的1.62亩树苗及地上附属物清除,并将该土地退还通化县快大茂镇新茂村。法律文书生效后,卢某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通化县快大茂镇新茂村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
执行案件受理后,考虑到土地上种植树苗起栽的季节性,执行存在难度,在经通化县快大茂镇新茂村同意后,决定延缓执行。随后,法院向卢某发出退出土地的公告,但因该土地上的松树苗在另案中需要抵顶债权人欠款而未能执行。2019年8月23日,因卢某迟迟不履行法律义务,法院决定对该案进行强制执行,利用一天时间,将所有树苗全部收割,退还土地。自此,一起持续多年的民生案件得以执行完毕。 限制出境困“老赖”,倒逼机制促执行 1991年11月6日,许某某做买卖缺少资金,向王某及其丈夫宋某某借款。宋某某以月利率为14.4‰从喀左县大城子信用合作社贷款10000元,借给许某某。之后王某及宋某某多次找许某某索要欠款,但许某某一直未还。1995年1月20日,经双方协商一致,许某某给王某及其丈夫宋某某出具了欠条,但许某某未按约定期限还款。之后,许某某便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后宋某某去世,王某多次往返沈阳、吉林通化寻找许某某索要欠款未果。无奈之下,王某一纸诉状将许某某告上法庭,许某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经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判处许某某偿还王某借款本金10000元及相应利息。法律文书生效后,许某某无视法律权威,迟迟未履行偿还义务。王某提起强制执行,因许某某经常居住地吉林省通化县,故辽宁省喀左县人民法院委托通化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委托后,承办法官杨伟杰经多次走访调查,通过调取出入境记录确定许某某人在韩国,并查询到许某某有往返记录,随即决定通过限制许某某出境,倒逼许某某主动出现。最终许某某因无法出境主动来到法院,并与王某达成和解,许某某主动履行借款本息合计55384元。自此,从起诉立案到执行完毕历时27年的纠纷成功化解,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强制措施摄“老赖”,持续高压迫履行 2018年8月19日,王某某驾驶小型面包车与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李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李某某受伤后经通化市中心医院诊断为:双侧脑挫裂伤伴脑内血肿、外伤性蜘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血肿、颅骨骨折等,住院治疗33天后通化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天后出院,经诊断为植物状态、颅骨缺损癫痫、肺感染等,并于2018年10月11日死亡。经通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某因驾驶车辆操作不当负次要责任,李某某负主要责任。肇事车辆在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法院判处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李某某的妻子和儿子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共计12万元;王某某按40%比例赔偿李某某的妻子和儿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共计66581.7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率后,王某某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李某某的妻子和儿子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向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王某某态度强硬,称其只能赔偿40000元,其余部分无力负担。经承办法官走访调查,王某某确有执行能力,且拒不履行给付义务,随即决定对王某某实施司法拘留,摄于“秋猎行动”的强大压力,王某某仅用不到1个小时的时间,筹集到6万余元的执行款,该案顺利执结。 自省法院“秋猎”专项执行行动开展以来,通化县法院加大执行强制措施的力度,达到了威慑“老赖”、铁腕治“老赖”的效果,执行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切实增强了 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在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道路上又跨出了一大步。 |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09-11 10:2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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