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保证人民群众
在遇到法律问题
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
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
完善
对因遭受犯罪侵害
或者民事侵权等
无法获得
有效救济、生活困难的
当事人的
国家司法救助制度
对权利受到侵害
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
或符合条件的近亲属
1.刑事被害人因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身体、财产受到严重损害,被告人死亡、没有赔偿补偿能力或赔偿补偿不足,刑事被害人生活陷入困难的;
2.刑事被害人因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被告人死亡、没有赔偿补偿能力或赔偿补偿不足,主要依赖其生活的刑事被害人配偶、父母、子女生活陷入困难的;
3.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在参与人民法院诉讼过程中,因遭到打击报复致使身体、财产受到损害,无法通过诉讼等途径获得有效赔偿补偿,生活陷入困难的;
4.因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等引发民事争议并进入执行环节,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致使申请执行人生活陷入困难的;
5.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致使生命健康受到损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补偿,案件当事人生活陷入困难的;
6.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具有合理性,但因依法不予赔偿或赔偿不足以弥补其所受身体健康和精神损害,生活陷入困难的;
7.因法律制度修改等非个人原因,造成民事、行政、刑事、执行、国家赔偿等案件当事人救助权利出现障碍,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生活陷入困难的;
8.涉诉信访人的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通过诉讼途径难以解决,愿意在接受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且生活陷入困难的。
1.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3.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4.在审判、执行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侵权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5.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6.已经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7.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救助申请;
8.救助申请数额明显偏高,经协商拒绝接受降低救助标准的;
9.涉法涉诉上访人为救助申请人,拒绝签订息诉息访协议书的;
10.告知救助申请人出具不进行非正常访承诺书,救助申请人拒绝出具的;
11.多个救助申请人之间不能就救助资金分配问题达到一致意见的;
12.应当放弃申诉、信访权利而拒绝放弃的;
13.严重不认同关联案件裁判结果、执行情况或者司法行为极度不认同的;
14.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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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救助对象仅限于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2.同一案件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救助。
3.救助申请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救助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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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省法院赔偿办
发布时间: 2020-09-10 15: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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