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官,感谢延吉法院,让我们得到了司法救助金”。近日,延吉法院作出司法救助决定,向申请执行人董某发放国家司法救助资金2.76万元,领到司法救助金的董某及其家属对法官表达了深深的谢意。
案情回顾 高某驾车将行人董某撞倒,经交警部门认定:高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董某负次要责任。经延吉法院判决,高某需向董某赔付医药费等共计3万多元。董某向延吉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法院帮助其讨要赔偿金。 为及时缓解董某的经济压力,帮助其尽快步入生活正轨,案件承办人积极联系董某,告诉她要相信法院的公正,振作起来坚强生活,告知董某可以依法申请司法救助金。11月10日,经过相关审批流程,延吉法院作出司法救助决定,向董某发放国家司法救助资金2.76万元。 司法救助的具体对象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严重残疾或者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侦查机关立案5年以上仍无法侦破导致生活困难的;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 (四)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人生活困难的。 (六)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司法救助领导小组和相关政法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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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延吉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 2020-11-23 10:4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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