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迟某被王某所驾驶的车辆撞伤,事故发生后,迟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计住院18天。经调查,肇事车辆所有权人为张某,王某系借用张某车辆,该车辆未参加机动车保险。迟某住院期间共产生医疗、务工、护理等费用共计29300元,但张某仅支付了5000元后便再未进行过任何赔偿,剩余费用王某与张某互相推诿一直未支付。
车主张某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是这样规定的: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张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在明知肇事车辆未参加交强险的情况下仍将自有车辆借给他人使用,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此,为维护合法权益,迟某将肇事司机王某及肇事车辆所有人张某一同告上了法庭,最终达成王某、张某一次性连带赔偿24300元的调解协议。
但约定还款时间已过,迟某仍未收到赔偿款,只得再次来到法院申请执行,承办法官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经过多次约谈沟通,在承办法官的释法明理下,车主张某表示可以承担一半的执行标的,同时法官通过网络及传统查询结果划扣了被执行人王某财付通账户余额,至此,共计为迟某发放17303元执行款,仍有7549元执行款未发放。执行局采取多种措施,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只得终结本次执行。
考虑到迟某家无固定经济来源,此次事故导致劳动能力受损,为了缓解被执行人生活压力,本着“应救尽救”的司法救助工作理念,通化县人民法院依程序为其申请了司法救助,主动为迟某争取到了剩余执行款。迟某激动的表示,自己遭遇车祸,身处困境,一度情绪低落,是法官们一直鼓励自己,帮助自己渡过了难关。
此次司法救助,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理念,依法保障了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下一步,通化县法院将积极打造司法救助民生工程,有效防止因案致贫、因案返贫问题,让困难申请人切实感受到人民法院的司法关怀。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众号
发布时间: 2023-02-27 15: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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