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不断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2020年11月12日,长春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涉恶势力团伙犯罪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间,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与黄某某、葛某某(均已判刑)等人纠集在一起,在长春站南回廊东侧的手机店内,趁来往于长春站的旅客到店内维修手机、为手机解锁、贴膜、购买手机配件之机或借赠送、搭售电话卡为名,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纳高额钱款,多次强迫他人进行交易,扰乱了该地区的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态度,以强迫交易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严格依法办案,严格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把握案件事实和量刑证据,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并邀请长春市司法局工作人员旁听,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案的宣判,有力维护了长春火车站前区域的正常经济和社会秩序,对该区域的恶势力违法犯罪形成有力的震慑。今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收官之年,下一步,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将进一步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聚焦涉黑涉恶突出的地区、行业和领域,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圆满收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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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众号
发布时间: 2020-11-13 14:4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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