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经济流通速度的不断提高,生活中涌现大量的“三角债”,即债务人对案外人享有到期债权,却怠于行使,甚至是与第三人串通,或隐匿与第三人债权,或对债权或财产恶意处置,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近日,延吉市人民法院就执结了一起该类案件。
5月6日,陶某就与韩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延吉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立即向被执行人韩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韩某不仅拒绝履行还款义务,还拒接执行法官的电话。 延吉市人民法院经数日调查发现,韩某名下有一套房屋,但在对该房屋进行查封时,发现该房屋已于同日上午卖给案外人陈某。执行法官通过房产部门查找到陈某的联系方式,并与陈某取得联系后得知,陈某尚有购房款20万元未向韩某支付。执行法官立即通过微信、短信图片等方式向其送达了第三人到期履行债务通知书,并向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其若擅自向韩某交付购房款,造成财产不能追回的后果,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韩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延吉市人民法院将依法追究妨碍执行的法律责任。 案外人陈某在了解情况之后,与被执行人韩某一同来到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向二人释明法律责任及利害关系后,韩某同意以剩余应收购房款清偿剩余欠款,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因此,该案的顺利执行,在解决“执行难“和“三角债”问题上发挥了强大功效。申请人陶某也为执行法官送来锦旗,对执行法官表示感谢。 |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06-06 13: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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