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刑终159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戴国章,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榆树市戴尼尔珠宝城法定代表人,户籍地莆田市秀屿区,住吉林省榆树市。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榆树市看守所。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戴国章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吉01刑初4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戴国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一、被告人戴国章系榆树市新时代广场长白山金店(以下简称长白山金店)实际控制人、榆树市戴尼尔珠宝城(以下简称戴尼尔珠宝城)法定代表人。2015年1月13日,戴国章向吉林市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东担保公司)谎称其借来的大量黄金饰品为其自有黄金,并以该部分黄金及两家金店内库存的黄金饰品作为质押,骗取中东担保公司信任,由中东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以长白山金店名义在中国银行榆树支行贷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700万元,戴国章将其中500余万元用于偿还债务。 2016年初,该笔贷款到期,戴国章向中东担保公司谎称其具有偿债能力,因货物积压没有足够现金偿还到期贷款,骗取中东担保公司代为偿还到期的700万元贷款。 2016年2月3日,戴国章谎称其代为保管的他人黄金饰品为其所有、谎称此前其购买的大量样品金条为黄金足金,并伪造黄金进货单,质押黄金饰品、金条价值1790.9万元(其中戴国章自有黄金饰品等物品价值2947823元)给中东担保公司,并交纳70万元保证金,骗取该公司信任,由中东担保公司担保以长白山金店名义在中国银行榆树支行贷款700万元。2016年2月6日戴国章将该笔钱款用于偿还此前中东担保公司代其偿还的700万元到期贷款。 案发后,中东担保公司于2016年8月9日向中国银行榆树支行代为偿还贷款本息合计7213363.97元。戴国章质押给中东担保公司的自有黄金饰品等物品价值2947823元,案发后返还中东担保公司,戴国章诈骗中东担保公司3352177元。中东担保公司实际经济损失3565540.97元。2016年3月8日,被告人戴国章在榆树市银丰信贷公司被抓获。 二、2015年7月-9月,被告人戴国章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谎称需要资金进货,承诺高息,以已经质押给中东担保公司的长白山金店和戴尼尔金店的库存黄金及珠宝作为抵押,向张威借款200万元、100万元,共计借款300万元。戴国章将上述钱款用于清偿债务。案发前,戴国章向张威偿还57万元,张威实际经济损失243万元。 三、2015年12月,被告人戴国章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谎称需要资金进货,承诺高息,并以已经质押给中东担保公司的长白山金店和戴尼尔金店的库存黄金及珠宝作为抵押,向薛成吉借款200万元。戴国章将上述钱款用于清偿债务。案发前,戴国章向薛成吉偿还24万元,薛成吉实际损失176万元。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戴国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假抵押物或部分履行合同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惩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戴国章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责令被告人戴国章退赔被害单位吉林市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叁佰伍拾陆万伍仟伍佰肆拾元玖角柒分;退赔被害人张威人民币贰佰肆拾叁万元;退赔被害人薛成吉人民币壹佰柒拾陆万元。 戴国章上诉称:没有非法占有目的,钱款均用于公司经营,其行为是民间借贷,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戴国章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陈国章、陈叔清、戴美珠、陈伟、董志武、杨丽娜、邹程、孙艳丽、孙利、赵杨、范鹏程、唐冬媛、王建平、关善猛、董晓辉的证言、被害人张威、薛成吉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戴国章亦供认。以上证据均经原审庭审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关于戴国章提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钱款均用于公司经营,其行为是民间借贷,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经查,戴国章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采取借用他人黄金饰品谎称自有黄金饰品,样品金条谎称真品金条,伪造黄金制品进货单的方法,骗取中东担保公司信任,由中东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在中国银行榆树支行贷款700万元,致使中东担保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戴国章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虚构需要资金进货,承诺高息,以已经质押给中东担保公司的长白山金店和戴尼尔珠宝城的库存黄金及珠宝作为抵押,骗取张威、薛成吉财物,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戴国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假抵押或部分履行合同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洪尧 代理审判员 魏竞哲 代理审判员 孙陶轶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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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1-10 1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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