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吉03刑初4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占彬,男,1963年5月1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双辽市,捕前住双辽市辽北街西化委七组。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双辽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文玉,吉林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四检刑检刑诉(201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占彬犯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于2018年9月25日追加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四平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彧、孙排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占彬及其辩护人刘文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至2015年7月间,被告人高占彬隐瞒其没有还款能力和经济来源入不敷出的情况,在其位于双辽市老检察院家属楼开设的广源中介所内,以高息为诱饵,大肆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葛桂玲、葛桂琴、葛桂英、王渝等81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1295.398万元,所吸资金被其占有使用,拒不归还,共造成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1174.44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身份信息、到案经过、借款合同书复印件、房屋档案信息、银行查询单及银行流水等书证;证人高某1、王某1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楚某、邓某1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高占彬的供述与辩解;房地产估价报告。 吉林省四平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高占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占彬针对起诉的事实辩解称,我有能力偿还借款,我现有财产足以偿还借款,所以我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高占彬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不应定性为集资诈骗罪,高占彬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2、认定被告人的犯罪金额应扣除被告人的返还数额。3、先行支付的和已经支付利息的应该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综上,请求法院对高占彬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量刑。 经审理查明: 关于高占彬非法集资的事实和证据: (一)被告人高占彬向吕某集资4.5万元,造成其损失3.72万元。 1、被害人吕某的陈述,在2014年4月和2014年8月我分两次共计往高占彬的中介所放了4.5万元钱,高占彬给我月利二分,借款期限是一年。月利2分。我得到过7800元钱的利息,一共损失了37200元。 2、书证,借款合同,证明吕某和高占彬之间的借款和还款事实。 3、被告人供述,对提供的借款合同无异议。 (二)被告人高占彬向张某1集资5万元,造成其损失5万元。 1、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2014年期间,我曾往高占彬的中介所放了5万元钱,他跟我说月利2分,借款期限是一年,之后我的钱到期了,高占彬也没有把钱给我。我一共损失了5万元,一分钱的利息都没有得到过。 2、书证,借款合同书,证明张某1和高占彬之间的借款和还款事实。 3、被告人供述,对提供的借款合同无异议。 (三)被告人高占彬向张某2集资13万元,造成其损失了12.44万元。 1、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我在2014年7月15日,放给高占彬7万元,到了11月15日,我从高占彬的中介所领取了7万元的,四个月利息钱5600元。在这以后就没再领取过利息,后来我有事急用钱,找高占彬都找不到了,所以我就来报案了。现在损失12.44万元。 2、书证,借款合同书,证明张某2和高占彬之间的借款和还款事实。 3、被告人供述,对提供的借款合同无异议。 (四)被告人高占彬向张某3集资10万元,造成其损失5.2万元。 1、被害人张某3的陈述,我姐姐张某2跟高占彬以前是一个单位的同事,后来我听我姐姐说,高占彬开个中介所,往出放钱,挣利息,并且还有不少人往高占彬的中介所放钱,我姐姐也往高占彬的中介所放钱了,还跟我说让我有闲钱也放在高占彬的中介所,挣点利息,所以我才把钱放给高占彬。高占彬给我出具了一份借款合同书,上面约定月利2分,六个月一结息,后来我还领过四次利息48000元后,高占彬就再也不支付我利息了,后来听说逃跑了,所以我就来报案了,现在损失9.52万元。 2、书证,借款合同书,证明张某3和高占彬之间的借款和还款事实。借款合同记载已结利息四笔共计48000元,系张某3提供。 3、被告人供述,对提供的借款合同无异议。 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张某3认可领过四次利息,和借款合同记载一致,因此应认定已偿还数额为48000元。 (五)被告人高占彬向张某4集资1.5万元,造成其损失1.38万元。 1、被害人张某4的陈述,我母亲张某2跟我说,她跟高占彬以前是同事,听说高占彬开中介所,还有不少人往高占彬的中介所放钱,我妈妈就把钱放给高占彬了,还跟我说让我有闲钱也放在高占彬的中介所,挣点利息,所以我才把钱放给高占彬。结果我得到一次利息后,高占彬就再也不支付我利息了,后来听说逃跑了,所以我就来报案了,现在损失1.38万元。 2、书证,借款合同书,证明张某4和高占彬的借款和还款事实。 3、被告人供述,对提供的借款合同无异议。 (六)被告人高占彬向冯某1集资50万元,造成其损失43.4万元。 1、被害人冯某1的陈述,高占彬向我借款50万元,我一共得到过6.6万元的利息,损失了43.4万元。 2、书证,借款合同书,证明冯某1与高占彬的借款和还款事实。 3、被告人供述,对提供的借款合同无异议。 (七)被告人高占彬向陈某集资8万元,造成其损失6.84万元。 1、被害人陈某的陈述,2014年4月10日的时候,彭力君带着我到了高占彬的中介,我拿着5万元给了高占彬,高占彬说我随时用钱随时都可以把钱取走,接着高占彬给我出了一个借款合同书,上面写着借款5万元,月利2分,借款日期是2014年4月10日,还款日期是2014年10月10日,并且高占彬在借款合同书上签了字并按了手印。在2014年12月10日的时候,高占彬支付给我8000元的利息。2014年6月12日时,我又拿着3万元到了高占彬的中介,我把钱给了高占彬后他给我出了一个借据,上面写着借款3万元,月利2分,借款日期是2014年6月2日,还款日期是2014年12月12日,高占彬在借款合同书上签了字并按了手印。2014年12月12日时,高占彬支付给我3600元的利息。在这之后,高占彬就不再支付给我利息,我多次找到他要本金和利息钱,高占彬就说没钱还给我,始终以过两天给我钱为由推托我,一直到现在钱也没给我。 2、书证,借款合同,证明陈中岩和高占彬之间的借款和还款事实。 3、被告人供述,对提供的借款合同无异议。 (八)被告人高占彬向楚某集资26万元,造成其损失169500元。 1、被害人楚某的陈述,2013年2月28日,我拿着15万元到了高占彬的中介,我把钱给了高占彬之后,他给我一个借款合同书,上面写着借款15万元,月利2分,借款日期是2013年2月28日,还款日期是2014年2月28日,并且高占彬在借款合同书上签了字并按了手印。2013年4月份的时候,高占彬给我打电话问我有钱没,让我放在他那里点,我就说行。2013年4月7日的时候,我又拿着5万元到了高占彬的中介,我把钱给了高占彬之后,高占彬给我出了一个借款合同书,上面写着借款5万元,月利1.5分,借款日期是2013年4月7日,还款日期是2013年10月7日,高占彬在借款合同书上签了字并按了手印。2014年10月份,我又接到了高占彬的电话,还是问我有钱没,让我把钱放在他那,我也答应了。2014年10月3日,我拿着6万元到了高占彬的中介,我把钱给了高占彬之后高占彬就给我出了一个借款合同书,上面写着借款6万元,月利2分,借款日期是2014年10月3日,还款日期是2015年4月3日,高占彬在借款合同书上签了字并按了手印。我一共取回了9万元钱的本息,损失是17万元。高占彬一直到现在钱也没给我。 2、书证,借款合同,证明楚某和高占彬的借款和还款事实。证明楚某一共从高占彬处取回本息90500元。 3、被告人供述,对提供的借款合同无异议。 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与认定:辩护人称根据借款合同计算得利息9.95万元计算错误,实际得利息9.05万元。 (九)被告人高占彬向邓某1集资8万元,造成其损失8万元。 1、被害人邓某1的陈述,我认识高占彬的姐姐高某2,高某2在高占彬的中介所工作,在2014年3月份的时候,高某2问我有钱没,有钱的话可以把钱放在高占彬那里,钱随时用随时拿,然后给我点利息,我就说行。2014年3月22日我拿着3万元到了高占彬的中介,我把钱给了高占彬,他拿了钱后给我出了一个借款合同书,上面写着借款3万元,月利2分,借款日期是2014年3月22日,还款日期是2015年3月22日,高占彬在借款合同书上签了自己的名字并按了手印。之后,高占彬一直没支付给我利息和本金,我多次找他要,高占彬就说没钱还我,始终以过几天给我钱为借口推托我,一直到现在钱也没给我。 2、书证,借款合同,证明邓某1和高占彬之间的借款和还款事实。 3、被告人供述,对提供的借款合同无异议。 (十)被告人高占彬向邓某2集资15万元,造成其损失15万元。 1、被害人邓某2陈述,高占彬向我借款15万元,一分钱也没偿还给我。 2、书证,借款合同,证明邓某2和高占彬之间的借款和还款事实。 3、被告人供述,对提供的借款合同无异议。 (十一)被告人高占彬向王某2集资9万元,造成其损失79200元。 1、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2014年12月份,有一天我在双辽市街内遇见高占彬了,高占彬就跟我说他要装修宾馆需要钱,让我借他10万元。我在2014年12月22日,拿了9万元到高占彬的广源中介所,当时高占彬给我打了一张借款合同书,高占彬在合同书上签字按了指印,约定利息是2分。到了2015年6月22日,高占彬给我结算了一次利息,利息钱是10800元,到后来高占彬就不再支付给我利息,本金也不给我了。现在就连高占彬的人都找不到了。 2、书证,借款合同书,证明王某2和高占彬之间的借款和还款事实。 3、被告人供述,对提供的借款合同无异议。 (十二)被告人高占彬向赵某1集资20万元,造成其损失19.4万元。 1、被害人赵某1的陈述,高占彬向我借款20万元,高占彬给我结算了一次6000元的利息钱。后来我再去要钱,就不再给我了,每次高占彬还以各种借口推托我,有一次我去高占彬家要钱,还让高占彬的儿子把我骂了出来,现在高占彬人都见不到了。没有介绍别人往高占彬的中介所放过钱。 2、书证,借款合同,证明赵某1和高占彬之间的借款和还款事实。 3、被告人供述,对提供的借款合同无异议。 (十三)被告人高占彬向肖某集资8万元,造成其损失7.4万元。 1、被害人肖某的陈述,我借给高占彬一共八万元,其给过两次3000元,共计6000元利息,其余就说没钱给我了。 2、书证,借款合同,证明肖某和高占彬之间的借款和还款事实。 3、被告人供述,对提供的借款合同无异议。 (十四)被告人高占彬向刘某集资10万元,造成其损失6.4万元。 1、被害人刘某的陈述,高占彬向我借款10万元,我一共得到过六次利息,每次是6000元,后来他就不给我利息了,到现在本金也不给我,我也找不到他人了。 2、书证,借款合同,证明刘某和高占彬之间的借款和还款事实。 3、被告人供述,对提供的借款合同无异议。 (十五)被告人高占彬向王某3集资10万元,造成其损失7万元。 1、被害人王某3的陈述,高占彬向我借款10万元钱,高占彬还给我三次共计3万元。 2、书证,借款合同,证明王某3和高占彬之间的借款和还款事实。 3、被告人供述,对提供的借款合同无异议。 (十六)被告人高占彬向冯某2集资12万元,造成其损失12万元。 1、被害人冯某2的陈述,我以前通过我朋友认识了高占彬,慢慢的我就和高占彬熟悉了,我在高占彬那一共集资12万元,我多次找到了高占彬,从他要钱,但他就是不给我,始终以过几天给我钱为借口推脱我,一直到现在钱也没给我。 2、书证,借款合同,证明冯某2和高占彬之间的借款事实。 3、被告人供述,对提供的借款合同无异议。 (十七)被告人高占彬向刘玉成集资5万元,造成其损失4.5万元。 1、被告人刘玉成的陈述,我放到高占彬那5万元,高占彬支付给过我一次5000元的利息,之后我多次找高占彬要钱,高占彬都说没钱给我,始终以过几天给我钱为借口推脱我,一直到现在钱也没给我。我把钱抬给高占彬后,他再以更高的利息把钱抬给别人。 2、书证,借款合同,证明刘玉成和高占彬之间的借款事实。 3、被告人供述,对提供的借款合同无异议。 (十八)被告人高占彬向杨某集资15.32万元,造成损失15.32万元。 1、被害人杨某的陈述,我通过高某2把钱放到高占彬的中介所,我一共在高占彬的中介所放了17万元,第一次放了14万元,当时是通过高某2把钱放到高占彬的中介所,因为我和高某2是邻居关系,高某2找到我跟我说她弟弟高占彬开了一家宾馆,现在正在装修需要用钱,问我手里有闲钱没,放给高占彬。我看我们是多年邻居,关系不错,我就相信了。第二次我在高占彬的中介所放了1.32万元,当时是我放的14万元到期了,得了1.68万元的利息,我想凑整,就又放了1.32万元,高占彬给我做了一张3万元的欠条。我每次把钱放到中介所,高占彬都在场。每次我送钱都是现金,我把钱给高某2,然后高占彬在给我的借款合同书上签上名按手印,剩余的在借款合同书上的内容就是他们中介所的一个女的填写的,这个女的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做完合同后,我就走了。 2、书证,借款合同,证明高占彬向杨某之间的借款和还款事实。 3、被告人供述,对提供的借款合同无异议。 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杨某陈述第一次放在高占彬处14万元,得利息1.68万元,后又放入1.32万元,形成17万元,也就是说杨某实际放入高占彬处本金为15.32万元。辩护人称偿还额6800(借款合同上偿还数额大写6800元,小写16800元),根据所有证据综合分析,其偿还数额应为16800元,这时偿还数额不应在本金中再次扣除,因此该利息已计入本金再次支付给高占彬。而杨某自身实际投入为15.32万元。 (十九)被告人高占彬通过董凡海向董淑霞和向董凡海本人共计集资48万元,造成损失46万元。 1、董凡海的陈述,高占彬通过我向董淑霞和向我共计集资48万元,造成损失46万元。我一共得到过2万元左右的利息,我妹妹放在高占彬那里的钱没得到过利息。 2、书证,借款合同书,证明董淑霞和高占彬之间的借款和还款事实。 3、被告人供述,对提供的借款合同无异议。 (二十)被告人高占彬向王某4集资27万元,造成其损失22.92万元。 1、被害人王某4的陈述,2014年6月3日的时候,我拿着12万元到了高占彬的中介,我把钱给了高占彬之后高占彬给我出了一个借款合同书,上面写着借款12万元,月利2分,借款日期是2014年6月3日,并且高占彬在借款合同书上签了自己的名字并摁了手印。2014年12月份的时候,我当时手头还有点钱,还想得点利息,我就和高占彬说还想把钱放在他那里,高占彬说行。在2014年12月13日的时候,我那和15万元到了高占彬的中介,我把钱给了高占彬之后高占彬又给我出了一个借款合同书,上面写着借款15万元,月利2分,借款日期是2014年12月13日,还款日期是2015年12月13日,并且高占彬在借款合同书上也签了自己的名字并摁了手印。在我这两次借钱给高占彬之后,刚开始的时候高占彬还支付给我利息,但后来就不支付给我利息了,我多次找高占彬要利息和本金,但高占彬一直不给我。我一共得到过4万元利息。 2、书证,借款合同,证明王某4和高占彬之间的借款和还款事实,证明偿还四次7200元,一次9000元,一次3000元。共计偿还4.08万元。 3、被告人供述,对提供的借款合同无异议。 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公诉机关计算偿还利息数额有误,根据借款合同偿还数额应为4.08万元。 (二十一)被告人高占彬通过王某5向李淑香集资14万元,造成其损失12.56万元。 被害人王某5的陈述,我是通过李淑香把钱放在高占彬那里的。2014年6月11日时,我交给李淑香3万元,由李淑香替我办理把钱放在高占彬那里。李淑香把钱放在高占彬那里之后,他给我拿回来一张借款合同书,上面写着借款3万元,借款日期是2014年6月11日,还款日期是2014年12月11日,月利2分,并且借款合同上由高占彬的签字和摁的手印。过了大约2个月左右,李淑香又找到我,说高占彬现在还用钱,让我有钱的话还可以放在高占彬那里吃利息,在2014年8月13日和2014年8月14日,我又委托李淑香分别把3万元和6万元放在了高占彬那里,同样李淑香又给我捎回两张3万元与6万元的借款合同书。到了2015年1月份,当时我放在高占彬那里的钱都拿到了利息,本金仍就放在高占彬那里,我看高占彬也不差事,我手里还有点闲钱,在2015年1月25日,我又托李淑香放在高占彬那里1万元,同样也是李淑香给我捎回带有高占彬签字画押的1万元借款合同书。之后到了还款日期,我多次找高占彬要钱,但他就是不给我,始终找理由推脱我,到现在为止,我放在高占彬那里的钱本金都没要回来。 书证,借款合同,证明王某5和高占彬之间的借款和还款事实。 3、被告人供述,对提供的借款合同无异议。 (二十二)被告人高占彬向杜某集资5万元,通过杜某向杜桂霞集资3万元,两人共损失8万元。 1、被害人杜某的陈述,我通过我家邻居王淑艳认识的高占彬,王淑艳和高占彬是同事关系。2014年12月份的时候,我看我们家邻居都往高占彬的中介所放钱,都按时得到利息,利息给的还挺高,挺准成的,还说高占彬挺有实力的,平时不抽烟不喝酒,在双辽市开了挺多年的中介没什么问题。在2014年12月4日我和王淑艳就带着我的5万元和我妹妹杜桂霞的3万元现金,到了高占彬的中介所,高占彬跟我说钱随时用随时取走。到了还款日期,我着急用钱,多次找高占彬要钱,追的比较紧,这样在2015年11月11日,高占彬重新打了一张借款合同书,后来我找高占彬要钱就找不到了。 2、书证,借款合同书,证明杜某和高占彬之间的借款和还款事实。 3、被告人供述,对提供的借款合同无异议。 (二十三)被告人高占彬向胡某集资2万元,造成其损失1.76万元。 1、被害人胡某的陈述,2014年的时候我听说了双辽有个叫高占彬的人开了一家广源中介,大家都往那放钱。2014年6月24日的时候,我也拿了2万元去了广源中介,我把这2万元借给高占彬,交给了他本人。当时高占彬当场给我写的借款合同,并且在上面签的字摁的手印。高占彬承诺我月利2分,用一年,利息半年一给。2014年12月24日的时候,高占彬给了我2400元利息,2015年6月24日的时候,我再去取利息,他说手头现在有点紧张没有钱,让我过两天再找他,我过两天再找他就找不到他了,一直到现在我打电话也联系不上他了。 2、书证,借款合同书,证明胡某和高占彬之间的借款和还款事实,证明高占彬给付胡某利息2400元。 3、被告人供述,对提供的借款合同无异议。 (二十四)被告人高占彬向吴某集资2万元,造成其损失0.8万元。 被害人吴某的陈述,2013年的时候我听说双辽有个叫高占彬的人开了一家广源中介,大家都往那放钱。2013年1月6日的时候,我也拿了2万元去了广源中介,我把这2万元借了高占彬,交给了高占彬本人,当时高占彬当场给我写的借款合同,并且在上面签的字摁的手印。高占彬承诺我月利2分,用一年,利息半年一给。2013年7月6日的时候,高占彬给了我2400元利息,2014年1月6日的时候,当时我也不着急用钱,我就寻思把这2万元继续放在高占彬那里吃点利息,然后我只取了2400元利息,就继续把钱放在高占彬那了,2014年7月6日、2015年1月6日、2015年7月6日我都取了2400元利息,后来我再去取利息,他说手头现在有点紧张没有钱,让我过两天再找他,我过两天再找就找不到他了,一直到现在也联系不上他。 2、书证,借款合同书,证明吴某和高占彬之间的借款和还款事实。(卷四104页) 3、被告人供述,对提供的借款合同无异议。 (二十五)被告人高占彬向张某5集资5万元,造成其实际损失3.08万元。 1、被害人张某5的陈述,在2012年9月份的时候,高占彬主动找到我问我手里有没有闲钱,亲戚朋友谁有闲钱也可以放在他那里,我对这个人印象还不错,感觉把钱放在他那里挺准成,这样我在2012年9月份,带着3万元现金去了高占彬的中介所,他知道我是去往他那里放钱,我俩见面也没说什么,就说钱随时用随时就可以取走,他给我出了一张借款合同书,上面有高占彬的签名和手印。在2013年4月28日,我将平时攒的1万元又给送到了高占彬的中介所,高占彬也是给我出了一张借款合同书,利息2分,半年一支付利息。在2014年5月12日我又把1万元现金送到了中介所,情况和上两次都一样,也是给我2分钱,半年一给我利息。到2015年3月份高占彬开始不支付利息了,我去找他,他就开始托我,后来打电话也不接也找不到这个人了。他是开中介所的,他把钱以更高的利息去放给别人。我一共得到了1.5万左右的利息。我的实际损失是3.5万。我介绍我妹妹往高占彬的中介所放钱了。我妹妹张春英也把钱放到了高占彬的中介所放钱了。我妹妹张春英在2014年6月12日她往高占彬的中介放了11万元,没得到过利息,他的情况和我基本一样,她实际损失11万元。 2、书证,借款合同,证明张某5和高占彬之间的借款和还款事实。记载偿还利息共计1.92万元。 3、被告人供述,对提供的借款合同无异议。 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公诉机关计算偿还利息数额有误,根据借款合同记载偿还利息数额为1.92万元。 (二十六)被告人高占彬向张春英集资11万元,造成其损失11万元。 被害人陈述,我在高占彬那集资11万元,我实际损失11万元。 2、书证,借款合同,证明张春英和高占彬之间的借款和还款事实。 3、被告人供述,对提供的借款合同无异议。 (二十七)被告人高占彬向赵来福集资15万元,造成其损失13.2万元。 被害人陈述,我来报案,我和高占彬是朋友,认识很多年了,在2014年5月份,高占彬跟我说他要用点钱去买楼,向我借钱,说是给我2分利,在2014年5月27日,我打了一张借款合同书,约定月利2分,半年一结息,后来我得到半年的利息1.8万元。后来一直到现在他也不给我支付利息,也不还我本金,到现在人我也见不到,所以我就报案了。 2、书证,借款合同,证明赵来福和高占彬之间的借款事实。 3、被告人供述,对提供的借款合同无异议。 (二十八)被告人高占彬向苑颖华集资20万元,造成其损失18.44万元。 被害人陈述,我在高占彬那集资20万元,给我15600元的利息。损失能有184400元。 2、书证,借款合同,证明苑颖华和高占彬之间的借款和还款事实。 3、被告人供述,对提供的借款合同无异议。 (二十九)被告人高占彬向孙丽芳集资10万元,造成其损失10万元 被害人陈述,我来报案,反映高占彬非法集资的事。他原来在双辽市郑家屯街老检察院楼下开了一家中介所,后来不干了,现在变成古镇土特产商店了。他跟我丈夫认识,是朋友关系。我借给高占彬10万元。月利2分。我没得到过利息钱。 2、书证,借款合同,证明孙丽芳和高占彬之间的借款事实。 3、被告人供述,对提供的借款合同无异议。 (三十)被告人高占彬向马飞集资10万元,造成其损失8.8万元. 被害人陈述我来报案,反应高占彬非法集资的事。他原来在双辽市郑家屯街老检察院楼下来了一家中介所,后来不干了,现在变成古镇土特产商店了。我是通过孙丽芳认识的高占彬,孙丽芳的丈夫和高占彬是朋友。我借给高占彬10万元。月利2分。我得到1.2万元的利息。 2、书证,借款合同,证明马飞和高占彬之间的借款事实和还款事实。 3、被告人供述,对提供的借款合同无异议。 (三十一)被告人高占彬向罗文海集资15万元,造成其损失12.7万元. 1、被害人陈述,我来报案,来反映高占彬非法集资的事。他没有固定工作,2012年至2015年在双辽市郑家屯街老检察院楼下开了一家广源中介所,他就是干中介的。我家是开牙科诊所的,和高占彬家的宾馆挨着,就这样认识了。我一共放了两次,2013年12月17日,放了5万元;2014年9月份18日放了10万元,一共15万元。月利2份。我利息钱一共得到2.3万元利息。 2、书证,借款合同,证明罗文海和高占彬之间的借款事实和还款事实。 3、被告人供述,对提供的借款合同无异议。 (三十二)被告人高占彬向高杰集资10万元,造成其损失10万元. 被害人陈述我来报案我被高占彬骗了10万元钱我就知道他在双辽市开中介的,在双辽市老检察院楼下,我是通过高占彬的表妹王亚坤认识的。我和王亚坤是一个村的。 2、书证,借款合同,证明高杰和高占彬之间的借款事实。 3、被告人供述,对提供的借款合同无异议。 (三十三)被告人高占彬向黄桂华集资13万元,造成其损失10万元. 被害人陈述,我来报案,我被高占彬骗了10万元。高占彬在老检察院开中介的时候,和我打工的药店挨着,高占彬总去药店,一来一去我们就认识了。中介叫广源中介。是原始借据,在2014年3月15日的时候,我带着13万元现金送到了高占彬的中介所.在2015年4月25日的时候,我家里有事情急需用钱我在高占彬那里要回了3万元。 2、书证,借款合同,证明黄桂华和高占彬之间的借款和还款事实。 3、被告人供述,对提供的借款合同无异议。 (三十四)被告人高占彬向张光静集资8万元,造成其损失7.02万元. 被害人陈述,我来报案,我被高占彬骗了8万元。高占彬是开中介的,我是通过高占彬儿媳妇张明月认识高占彬的。在双辽市老检察院楼下,中介叫做广源中介。我的借据不是原始借据,在2016年1月16日的时候高占彬把我的借据改了,我放钱的时间是2014年2月份的时候。中间取回一次利息去了0.96万元。 2、书证,借款合同,证明张光静和高占彬之间的借款和还款事实。 3、被告人供述,对提供的借款合同无异议。 (三十五)被告人高占彬向韩雪松集资4万元,造成其损失3万元. 1、被害人陈述,高占彬这个人原来我并不认识,我和张明月是好朋友,我是通过高占彬的儿媳妇张明月知道的高占彬,张明月跟我说高占彬守信用,有实力。在双辽市有不少的房产,还有宾馆、公司、你把钱放在高占彬那指定准成,什么时候想用什么时候都能取走。在2013年7、8月份的时候,我带着3万元现金,到了高占彬的中介所,高占彬说你把钱放到我这里你就放心吧,指定不差事,就你和张明月的关系,谁的钱不给,你的钱也还给你,并且什么时候用钱你提前跟我说你就可以把钱取走。高占彬有现成的借据,高占彬在借据上签的名,按的手印,约定月利两分,利息一年一取,到了2014年7、8月份的时候利息我没取出来,我又往里放了一部分,钱一共放了7万元。到2015年1月份的时候,我就找张明月,我跟张明月说我着急用钱,张明月跟我说现在高占彬没有钱,让我等等。再后来我直接找到高占彬跟他说我着急用钱,高占彬就还我3万元钱,把我的借据也改成了现在的2015年11月3日,在之后我找高占彬要钱,高占彬就开始拖我,再后来高占彬就跑了。没有我没取回过利息,我把利息又放进去了。我一共损失了3万元。 2、书证,借款合同,证明韩雪松和高占彬之间的借款数额为四万元。 3、被告人供述,对提供的借款合同无异议。 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借款合同为4万元,韩雪松虽然说是2015年偿还1万元,但是该1万元系在现有借据形成时间(2015年11月3日)之前形成,而根据韩雪松的陈述,月利二分,从2013年7、8月份到2014年的7、8月份,3万元的利息6000元左右,那么到2014年7、8月份如果加到7万元,其投入的本金应为6万多元,高占彬偿还其3万元,剩余本金加利息打4万元借据,并实际造成韩雪松3万元损失符合客观情况,辩护人关于损失数额在后打的欠条基础上减去欠条形成前的3万元不符合常理,不应予以支持。 (三十六)被告人高占彬向陈伟霞集资48万元,造成其损失44万元。 1、被害人陈述我来报案,我被高占彬骗了48万元钱。我没有得到利息。我的实际损失是48万元,都损失了。 2、书证,(1)借款合同,证明陈伟霞和高占彬之间的借款事实和还款事实,证明2014年8月30日还本金4万元。 (2)私有房屋使用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证明高占彬用有争议的房屋和土地向陈伟霞抵押借款。 3、被告人供述,我用电厂东大墙外废旧水泥厂院内的楼照在陈伟霞处抵押借款48万元,后来我还了陈伟霞4万元,现在还欠陈伟霞44万元,到现在没有还她呢。 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根据借款合同和被告人供述一致的地方应认定被害人损失为44万元。 (三十七)被告人高占彬向李利军集资23万元,造成其损失23万元. 1、被害人陈述,在2017年2月份左右,具体时间我也记不清楚了,高某2给我打电话让我到双辽市位于紫荆花园的一个小胡同内叫海燕小酒馆里,她跟我说她现在没钱给我了,把一个楼房的房照给我,我也同意了,当时闫某也在场,他可以证明这个楼照就是高某2给我的。房屋所有人姓名是高静,位于双辽市辽西街巨丰村**的**住宅,房屋所有权号是:双农字第0010757。我没问,我一直以为高某2就叫高静,以为这个楼是高某2的呢。在2014年11月16日的这笔高某2向我借的这21万元,是高某2签的高亚斌的名字,高某2签的时候我也没注意,之后我也没问过这个事,在2015年1月1日的时候高占彬向我借的这2万元是高占彬本人签的,这笔钱也是他使用的。没说做什么用了。没我放在高占彬那的钱到期了,高占彬跟我说让我和他二姐高某2一起到建设银行去取钱,这样我和高某2认识的。高某2跟我说,把钱借给她指定准成,她在双辽市有房子,有宾馆,钱要是还不上能给我一个楼照,我看她这么说也差不了,也就答应了,我和高某2把钱取回来之后,在高占彬的中介所把21万元钱给了她,高某2在高占彬那给我拿了一张借款合同书,他在借款合同书上进行了填写,这张借款合同书的所有签字都是高某2写的,手印好像是高占彬按的,具体是谁按的我也记不清了,但是她跟我说月利息2分,用款时间6个月。这样我就把这21万元给了高某2。到了2015年1月1日的时候,高占彬给我打电话问我手里有没有闲钱,有的话借给他两万元,我跟他说有,就这样当天我把两万元现金拿到了高占彬的中介所,高某2当时也在场,也是由高某2拿出了一张借款合同书,借款合同书的内容都是由高某2填写的,在借款人处的签名是由高占彬本人签的,手印也是高占彬按的,后来这两笔钱到期后,我就开始找高某2要钱,他就一直在拖我,让我等等,跟我说钱马上就回来了,回来了就给我,直到最近我找高某2要钱,高某2说给我一个楼照,之后我按照楼照上的信息到双辽市辽西街巨丰村去找这个楼,发现根本没有这个楼,我看我都没有得到过利息高某2向我借的这21万元都损失了,高占彬向我借的这2万元钱也都损失了。 2、书证,(1)借款合同,证明李利军和高占彬之间的借款事实。 (2)房屋所有权证,证明高占彬用不存在的楼房向李利军抵押借款。 3、(1)证人高某2证言,李利军我不认识。在2017年2月份,在双辽市紫金花园一胡同内的海燕小酒馆内,我没有将一本房屋所有人姓名为高静,房屋坐落在双辽市辽西街巨丰村一组,房屋所有权号为:双农字第XXXX号的房屋所有权证交给李利军,我不认识李利军。我不知道他为什么这么说,我和李立军都不认识,我给他送啥东西。我没有从高占彬的中介所借过钱。我以上说的属实。 (2)证人闫某证言,高某2我认识,李利军是我姐夫,我姐夫李利军在2014年的时候曾往高某2那放过钱,这两年一直都是我姐夫李利军向高某2要钱,高某2这两年也一直没给上我姐夫,就这样总找高某2要钱。因为之前是我一直给我姐夫李利军向高某2要钱,高某2也一直没给上,在2017年2月份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高某2给我拿了一本房照,说这本房照是一个叫高静的人的,这个叫高静的人欠高某2的钱,这本房照就是高静给的她,高某2跟我说她现在把这个房照要给我姐夫李利军,她把欠我姐夫李利军的外债转给这个叫高静的人了,让我姐夫李利军去找这个叫高静的人要钱,之后我拿着这个房照到相关部门去问过,都说这个房照是假的。高某2是在双辽市位于紫金花园的小胡同内,在我开的海燕小酒馆给的我的这本房照。 4、被告人供述,高占彬庭审称对该笔借款无异议。 (三十八)被告人高占彬向兰财集资5.4万元,造成其损失5.4万元。 1、被害人陈述,我来报案,我在2015年7月2日,往高占彬那一共放了本金能有5万元,当时跟高占彬约定借款期限是半年,利息是月利2分,到了2016年1月2日钱到期后,我找高占彬要钱,高占彬跟我说他现在没有钱,让我再借给他半年,因为当时借款半年的利息是6000元,我就又借给高占彬4000元,凑成1万元,他把这1万元打到本金里,重新给打了6万元的借据。 2、书证,借款合同,证明兰财和高占彬之间的借款事实。 3、被告人供述,对提供的借款合同无异议。 (三十九)被告人高占彬向高丽集资8万元,造成其损失4.56万元. 1、我来报案,我往高占彬的中介所那放了8万元钱,2012年5月22日,我就拿着现金3万元,去了老检察院楼下的高占彬的中介所,把3万现金给了高占彬,后来到了2013年5月22日和2014年5月22日,我取回两次利息,每次7200元,后来在2015年3月10日,我要用钱,就从高占彬那拿回来2万元本金,之后还有一次他给我本金5000元,就在2014年4月13日我又拿着5万元去高占彬的粮店。 2、书证,借款合同,证明高丽和高占彬之间的借款和还款事实。 3、被告人供述,对提供的借款合同无异议。 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与认定:被害人说还5000元,但被告人辩护人并未将此5000元计算在还款数额内,也就是未认可偿还5000元,因此偿还数额应按借款合同书认定两次7200元和一次2万元。 (四十)被告人高占彬向高静集资5万元,造成高静损失2.96万元.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我在高占彬那集资5万元,得到过利息,我一共得到2.04万元的利息。我一共损失了2.96万元。 2、书证,借款合同,证明高静和高占彬之间的借款和还款事实。 3、被告人供述,对提供的借款合同无异议。 (四十一)被告人高占彬向郝凤山集资35万元,造成其损失33.92万元. 1、被害人陈述,我被高占彬骗了37万元。不全是本金,日期是2014年6月10日的这27万元的借款合同书中有25万元本金,有2万元是利息,在2015年11月5日借款10万元的这张借据是本金。在2014年6月10日的这张借据不是原始的,是改过的,我是在2013年的时候把钱借给高占彬的,因为钱到期后,有2万元的利息钱没有给结清,这样在2014年6月10日的时候,高占彬又重新给我改的借据把这2万元的利息加在本金中了,所以形成这张27万元的借款借据。在2015年11月5日的10万元的借据是原始借据。后来高占彬也给我结果一次利息给了我1.08万元。 2、书证,借款合同书,证明二人之间的借款和还款事实。 3、被告人供述,对提供的借款合同无异议。 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根据郝凤山陈述两次借款本金为35万元,同时根据借款合同偿还了10800元。 (四十二)被告人高占彬向王艳华集资2万元,造成其损失2万元. 1、被害人陈述,在2015年10月份的时候,我带着2万元现金,到了高占彬的中介所,高占彬说你把钱放到我这里你就放心吧,指定不差事,什么时候用钱你提前跟我说你就可以把钱取走。我把钱直接给了高占彬,当时高某2也在场,高某2在一张借款合同书上进行了填写,在借款合同书上除了借款人是高占彬本人写的其余都是高某2写的,当时约定利息是1.5分,约定借款期限是一年。钱到期之后,我就找高占彬要钱,高占彬跟我说让我等等,他一直托我,后来我知道高占彬因为逃避外债逃跑了。我一分钱的利息也没得到过。我一共损失了2万元钱。 2、书证,借款合同,证明二人之间的借款事实。 3、被告人供述,对提供的借款合同无异议。 (四十三)被告人高占彬向孟志集资15万元,造成其损失5.5万元. 被害人陈述,我来报案,2014年6月份。苏明明找到我,问我有没有闲钱,借给他的一个朋友叫高占彬的,半年一结息,月利2.5分,我就同意了,在2014年6月21日,我就拿着现金15万,去了老检察院楼下的“古镇土特产粮店”,但是高占彬一个人在屋里,我把15万现金给了高占彬,高占彬写了一张借款合同书,高占彬在借款人处签的字,按的手印。后来因为我要买房子,就从高占彬那要回来两次钱,一次是9万,一次是0.5万,后来等到期要利息钱的时候,发现高占彬已经跑了。现在他还欠我本金5.5万没给我,我今天就来报案了。月利2.5分,一年一结息。我没得到过利息。我损失本金5.5万元。 2、书证,借款合同,证明双方之间的借款及还款事实。 3、被告人供述,对提供的借款合同无异议。 (四十四)被告人高占彬向张玉梅集资12万元,造成其损失10.08万元. 1、被害人陈述,我分了两次一共往高占彬的中介所放了12万元钱,我一共得到1.2万元的利息。我一共损失10.8万元。 2、书证,借款合同,证明二人之间的借款和还款事实。 3、被告人供述,对提供的借款合同无异议。 (四十五)被告人高占彬向刘玉成集资26.29万元,造成其损失20.83万元. 被害人陈述,我到公安机关反应高占彬非法吸收存款的事情。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我曾多次往高占彬的中介所放钱,我一共往高占彬的中介所放了26.29万元钱。 2、书证,借款合同,证明二人之间的借款和还款事实,证明偿还数额为54600元。 3、被告人供述,对提供的借款合同无异议。 (四十六)被告人高占彬向李建杰集资7万元,造成其损失7万元。 被害人陈述,2014年7月6日的时候,我带着7万元现金,到了高占彬的中介所,当时高占彬和高占彬的二姐高某2也都在场,我把钱给了高占彬,高占彬给我出了一张借款合同书。后来他以更高的利息把钱放给别人了。一分钱利息也没给过我。我一共损失7万元钱。 2、书证,借款合同,证明二人之间的借款事实。 3、被告人供述,对提供的借款合同无异议。 (四十七)被告人高占彬向楚新宇集资8万元,造成其损失8万元. 被害人陈述,我来报案,我和我父亲被高占彬骗了8万元钱。其中有3万元是我自己的,当时我以我媳妇廉欢的名义把钱借给的高占彬。有5万元钱是我父亲的。到了2015年12月份的时候,我父亲的钱到期了,我到高占彬的宾馆找高占彬要钱,我一看高占彬的宾馆都是要钱的人,这我才知道高占彬为了躲避外债已经跑了挺长时间了,他跟我和我父亲说装修宾馆了,但他用没用这8万元钱装修宾馆我就不清楚了。我一分钱的利息也没有得到过。我和我父亲一共损失了8万元钱。 2、书证,借款合同,证明二人之间的借款事实。 3、被告人供述,对提供的借款合同无异议。 (四十八)被告人高占彬向吉会英集资19万元,造成其损失18.8万元. 1、被害人陈述,2015年9月17日我借给高占彬10万元,2015年4月26日的这张借据是改过的,当时我借给高占彬9万元钱,这笔钱在2015年4月26日到期后,高占彬支付给了我1.2万元的利息,我取回2000元,剩余的1万元又放到了高占彬哪里,就这样高占彬又给我重新打了一张10万元的借据,这张10万元的借据中包含1万元利息。 2、书证,借款合同,证明双方之间的借款事实。 3、被告人供述,承认这起指控数额。 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与认定:20万元有一万元利息在内,所以本金是19万元。减去偿还的2000元利息,损失是18.8万元。 (四十九)被告人高占彬向刘桂芹集资15万元,造成其损失15万元. 1、被害人陈述,在2015年1月16日的时候,我带着这15万元的现金到了高占彬的中介所,在高占彬的中介所看到了高占彬和高占彬的二姐高某2,我把钱给了高占彬,我一分钱的利息也没有得到过。我一共损失了15万元钱。 2、书证,借款合同,证明双方之间的借款事实。 3、被告人供述,对提供的借款合同无异议。 (五十)被告人高占彬向王昊集资15万元,造成其损失15万元. 1、被害人陈述,2015年4月20日,我就拿着现金15万元,去了老检察院楼下的“古镇土特产粮店”,当时高占彬和他的二姐在屋里。我就问他这里是不是可以放钱,高占彬说可以,月利2分,半年一结息,还跟我说他有宾馆,粮店什么的,肯定差不了事,随时用钱随时取,我就相信他了,就把15万现金给了高占彬,高占彬的二姐拿出来一张空白的借款合同书,高占彬的二姐在合同书上填写的内容,最后拿给高占彬要利息钱的时候,发现高占彬已经跑了。前几天我听说他被抓起来了,我今天就来报案了。我没得到利息,我损失15万。 2、书证,借款合同,证明二人之间的借款事实。 3、被告人供述,对提供的借款合同无异议。 (五十一)被告人高占彬向刘凤秋集资72万元,造成其损失49.46万元. 被害人陈述,我来反映高占彬非法集资的问题,我在高占彬的中介所放了72万元。每次我去取利息的时候,高占彬都会在借款合同书上标明取利息的时间,还有钱数。除去我得到的22.54万元利息钱,我还损失49.46万元。借款合同书上的内容,每次都是高某2写上去的,然后高占彬在借款人处签字,按手印。 2、书证,借款合同,证明双方之间的借款和还款事实。 3、被告人供述,对提供的借款合同无异议。 (五十二)被告人高占彬向杨淑珍集资21万元,造成其损失21万元. 1、被害人陈述,我在2014年9月、10月、12月我分4次陆陆续续的往高占彬的中介所放了21万元现金,这四次我把钱放到高占彬的中介所的时候,高占彬和他二姐高某2都在场,我把钱给了高占彬,高占彬的二姐高某2拿出了一张借款合同书,高某2在这张借款合同书上进行了填写,最后高占彬在借款人处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并且按了手印。我的这四张借据有两张是2.5分的还有两张利息是三分的,半年一支付利息,在2015年5月份的时候,钱到期了我就找高占彬要钱,当时高占彬一直在拖我,让我在等等,后来我就听说他跑了。说了,他跟我说他是开中所介的,他跟我说他把钱放出去,挣利息差和中介费,我的这21万元让他以更高的利息放给别人了。我一分钱的利息也没得到。我一共损失21万元钱。 2、书证,借款合同,证明双方之间的借款事实。 3、被告人供述,对提供的借款合同无异议。 (五十三)被告人高占彬向魏宝珍集资5万元,造成其损失4万元。 被害人陈述,我在2014年11月8日,我亲家母和我一起带着5万元现金到了高占彬的中介所,在高占彬的中介所我见到了高占彬和高占彬的二姐高某2拿出了一张借款合同书,在这张借款合同书上进行了填写,然后高占彬在借款人处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并且按了手印。当时约定月利2分,半年一支付利息。到了2015年5月份的时候,钱到期了,我就去找高占彬要钱,高占彬跟我说让我先等等,现在没有钱,等有钱了就把钱马上还我,之后我多次找高占彬要钱,在2015年6月6日和2015年7月18日,我要回来本金1万元,在之后找高占彬要钱,就找不到高占彬了。后来我听说高占彬为了躲避还钱跑了,直到最近我听说高占彬被公安机关抓获了,所以我到公安机关来报案了。我一共损失4万元钱。 2、书证,借款合同,证明双方之间的借款和还款事实。 3、被告人供述,对提供的借款合同无异议。 (五十四)被告人高占彬向李亚华集资5万元,造成其损失3.2万元. 1、被害人陈述我来报案,我往高占彬的中介所放了5万元钱,约定月利2分,半年一结息,我得了三次利息,共计1.8万元。我现在损失3.2万元。 2、书证,借款合同,证明双方之间的借款和还款事实。 3、被告人供述,对提供的借款合同无异议。 (五十五)被告人高占彬向那娜集资15万元,造成其损失15万元。 被害人陈述,在2014年11月8日的时候,我拿着十五万元钱到了高占彬的中介,我把钱给了高占彬之后,高占彬给我写了一个借款合同书,上面写着借款15万元,月利2分,借款时间是2014年11月8日,还款日期是2015年5月8日,并且高占彬在借款合同书上签了字并摁了手印。等到了还款日期之后,我就找高占彬要利息钱和本金钱,但高占彬说他没有钱给我。在这之后高占彬就没在支付给过我利息,也没还给我本金。后来我多次找过高占彬要过钱,但是高占彬始终以过几天给我钱为借口推脱我,一直到现在,钱也没给我,所以我就来报案了。我把钱二分利抬给高占彬以后,他在以更高的利息把钱抬给别人。我借给高占彬一共十五万元,我一直没得到利息,高占彬也没有把本金给我,我的实际损失是十五万元钱。 2、书证,借款合同,证明双方之间的借款和还款事实。 3、被告人供述,对提供的借款合同无异议。 (五十六)被告人高占彬向于桂英集资22万元,造成其实际损失211600元钱。 被害人陈述,我借给高占彬一共220000万元钱,我一共得到8400元的利息,实际损失是211600元钱。 书证,借款合同,证明双方之间的借款和还款事实。 3、被告人供述,对提供的借款合同无异议。 (五十七)被告人高占彬向张永莉集资12万元,造成其实际损失110100元钱。 1、被害人陈述,我借给高占彬一共120000万元钱,我一共得到了9900元的利息,实际损失是110100元钱。 2、书证,借款合同,证明双方之间的借款和还款事实。 3、被告人供述,对提供的借款合同无异议。 (五十八)被告人高占彬向田淑敏集资六万元,造成其实际损失48000元钱。 1、被害人陈述,我借给高占彬一共六万元钱,我一共得到了12000元的利息,实际损失是48000元钱。 2、书证,借款合同,证明双方之间的借款和还款事实。 3、被告人供述,对提供的借款合同无异议。 (五十九)被告人高占彬向李淑兰集资12万元,造成其实际损失12万元钱。 1、被害人陈述,我往高占彬那放本金12万元,欠条12.5万元中有0.5万元是利息。到2014年的时候,高占彬就不再支付我本金和利息。 2、书证,借款合同,证明双方之间的借款事实。 3、被告人供述,对提供的借款合同无异议。 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借款合同虽然载明钱款数额为12.5万元,但据被害人后来陈述其中有0.5万元是利息,所以实际集资数额为12万元,造成被害人损失也是12万元。 (六十)被告人高占彬向任晓生集资21.9万元,造成其实际损失21.9万元钱。 被害人陈述,我分四次一共交给高占彬21.9万元,后来我找高占彬要钱,高占彬本金也不给我,利息也不给我,最后给我打了一张欠我利息的欠据,利息钱是2.4万元。前几天我再去找高占彬要钱,高占彬人跑了,这样我就来报案了。 2、借款合同,证明二人之间的借款事实。 3、被告人供述,对提供的借款合同无异议。 (六十一)被告人高占彬向王秀凤集资22万元,造成其实际损失183200元钱。 1、被害人陈述,第一次陈述,我把钱二分利抬给高占彬以后,他在以更高的利息把钱抬给别人。没有。我借给高占彬一共22万元钱,我一共得到了16800元钱的利息,我的实际损失是203200元钱。 第二次陈述,2015年7月8日的这张借据中能有2、3万元钱利息。 2、书证,借款合同,证明双方之间的借款事实。 3、被告人供述,对提供的借款合同无异议。 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受害人承认收到1.68万元利息,并且说2015年7月8日的这张借据中包含2、3万元利息钱,如果按两万计算,那2015年7月8日这张借据实际本金应为20万元,减去被害人已经收到的利息,被害人实际损失应为183200元。 (六十二)被告人高占彬向孙影集资2万元,造成其实际损失1万元钱。 1、被害人陈述,原来我和高占彬是前后院的邻居,看这人也挺老实,把握的,后来他跟我说,有闲钱就放在他那,他给我利息,原来就是一个村子住着,也就相信他了。开始的时候我借给高占彬9万元钱,后来我拿回去7万,最后剩一个2万元的,本来我想把这2万元也拿回去,高占彬始终就劝我,让我把钱放在他那,给我利息,后来我又拿回去1万元,最后剩1万元高占彬说什么也不给我了,最后我现在连高占彬的人都找不到了,所以我就来报案了。 2、书证,借款合同,证明双方之间的借款事实。 3、被告人供述,对提供的借款合同无异议。 (六十三)被告人高占彬向许淑文集资7万元,造成其实际损失6.04万元钱。 1、被害人陈述,我放高占彬那一共70000元,一共得到过9400元。实际损失6.06万元。 2、书证,借款合同,证明双方之间的借款和还款事实。证明两次共还款9600元。 3、被告人供述,对提供的借款合同无异议。 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与认定:这笔公诉机关数额计算有误,实际还款9600元,那么损失就是6.04万元。 (六十四)被告人高占彬向王纯集资5万元,造成其实际损失5万元钱。 1、被害人陈述,我来报案,我被高占彬骗了5万元。我一分钱的利息也没有得到过。实际损失5万元。 2、书证,借款合同,证明双方之间的借款事实。 3、被告人供述,对提供的借款合同无异议。 (六十五)被告人高占彬向从中新集资20万元,造成其实际损失17.6万元钱。 1、被害人陈述,我来报案,我被高占彬骗了20万元。我一共得到了2.4万元的利息。我实际损失17.6万元。 2、书证,借款合同,证明双方之间的借款事实。 3、被告人供述,对提供的借款合同无异议。 (六十六)被告人高占彬集资诈骗张淑兰12万元,实际损失12万元钱。 1、被害人陈述,我来报案,我被高占彬骗了12万元钱。我没有得到利息。我实际损失是12万元。 2、书证,借款合同,证明双方之间的借款事实。 3、被告人供述,对提供的借款合同无异议。 (六十七)被告人高占彬向刘春梅集资3.5万元,实际损失3.5万元钱。被告人高占彬向金淑华(刘春梅母亲,已去世)集资5万元,造成其实际损失5万元。共造成刘春梅母女损失8.5万元。 1、被害人陈述,我自己分两次向高占彬出借3.5万元,我一共损失了3.5万元钱。我母亲金淑华也把钱放到了高占彬的中介所,她去世了,无法亲自到公安机关来报案,我把她的借款合同书拿来了。当时她往高占彬的中介所放了5万元钱,高占彬把利息钱加到了本金5万元,给我母亲金淑华做了一张5.4万元的借款合同书,她的钱也是利息2分,她得到过几千元的利息钱,都是她本人去取的,具体多少钱我不清楚。她一共损失了5万元钱。 2、书证,借款合同,证明双方之间的借款事实。 3、被告人供述,对提供的借款合同无异议。 (六十八)被告人高占彬向田丽萍集资2万元,造成其实际损失是11900元。 1、被害人陈述,在2013年夏天时,我不记得日期了,刘玉成领我到高占彬在老检察院的位置开的中介所内,在那里我见到了高占彬,我将2万元现金交给高占彬,高占彬给我打了借据,当时高占彬跟我说:“把钱放到我这里你就放心吧,我能给你二分的月利息,比银行存款的利息要高,利息一年一取,本金随时都能取,什么时间想取本金提前给我打电话就可以,不带差事的。”我一听高占彬这么说,我就更加相信他了,过一年(2014年)时我去找高占彬要利息,高占彬给了我4800元的利息,再过一年(2015年)时我去取利息,高占彬没有给我利息,只给了我3000元本金,高占彬说他以前给我的4800元就算给本金了,这样在2016年1月4日高占彬重新给我打了一张1.22万元的欠据,后期我就向高占彬要本金,但是我也找不到他,到现在他也没有给我钱,所以我就到公安机关来报案。 2、书证,借款合同,证明双方之间的借款事实和还款事实。 3、被告人供述,田丽萍的借款合同书复印件我看了一会,是我签写的,在2013年的时候,田丽萍放在我这2万元钱的现金,当时约定月利2分,6个月结算利息,这张借据是我在2016年1月4日给田丽萍重新结算后出具的。 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关于集资数额高占彬供述和田丽萍陈述是一致的,都认为开始是2万元,田丽萍承认先后偿还7800元,剩余数额正好等于1.22万元,加上2016年1月18日取走的300元,造成损失11900元。 (六十九)被告人高占彬向何月集资6万元钱,造成其实际损失是6万元钱。 被害人陈述,我是直接拿着6万元钱现金,在高占彬开的中介内把钱交给他的。我放在高占彬那里的6万元钱没得到利息,之前我还放在高占彬那里几次钱,但具体得到过多少钱的利息,每次放在高占彬那里多少钱,时间太久我也记不清楚了。我的实际损失是6万元钱。他没说过。 2、书证,借款合同,证明双方之间的借款事实和还款事实。 3、被告人供述,对提供的借款合同无异议。 (七十)被告人高占彬向牛凤书集资65万元钱,造成其实际损失是48.28万元。 1、被害人陈述,我在2013年1月29日,我把24万元现金送到了高占彬的中介所,在中介所看见了高占彬,高占彬跟我说把钱放在他那里指定准成,让我放心吧。高占彬给我2分钱利息,3个月一给利息,还给我做了一张借据,借据上的钱是248400元,这里面的8400元是给我按3个月打的利息钱,借据上有高占彬签的名,还有他按的手印。借据打完后,我跟高占彬说要有什么作为抵押物,高占彬给我一个房屋产权证,建房注册号是:22015,房屋所有权人是朱明华,房屋坐落:双辽市郑家屯街北勤委9组。高占彬说让我放心吧,将来欠我的钱要是还不上我,就把这个房子给我了。过了三个月吧,高占彬说他要把房照更名,更完名之后,再把房照给我拿回来,我就相信他了,把房照给了高占彬,结果高占彬把房照拿回去之后,更名完贷款抵押了。后来高占彬直接给我打电话说他现在需要用钱,我看他这个房照还在我这呢,把钱放在他那里应该没什么问题。在2014年9月30日,我就又把4万元现金给高占彬送到了他的中介所,高占彬也是给我的2分钱的利息,半年一支付利息,高占彬给我做了一张借据,上面有他的签名还有按的手印,还款日期是2015年2月24日。到2014年9月30日,高占彬重新给我做了一张29万元的借据,是上两次欠我的钱给我做的一个总条。这个条利息是半年一支付,利息是2分,还款日期是2015年1月30日。到2014年11月,高占彬又给我打电话说需要用点钱,让我在往他的中介所在放点。在2014年11月2日,我又给高占彬拿了28万元,我让高占彬给我做了3张借款合同,分别是8万元、10万元、10万元这3张借款合同书,这是我让高占彬这么做的,因为我想我将来用钱的时候,容易把钱拿回来,这次也是给我2分钱的利息,还款日期是在2015年5月2日。在2014年12月7日高占彬又给我打电话,需要用钱,我给高占彬拿了7万元,和以前一样也是给我2分钱的利息,还款日期是2015年6月7日。在2015年3月6日,和以前一样高占彬说他用钱我又给高占彬拿了2万元。月利2分,还款日期是2015年9月6日。后来我向高占彬要钱,高占彬跟我说让我等一等,等有钱了,马上就把钱给我。后来我联系高占彬联系不上了。 2、书证,(1)借款合同,证明双方之间的借款和还款事实,证明共还款16.72万元。 (2)房屋所有权证,楼房买卖契约书,证明高占彬用房主为高占彬、朱明华的房屋抵押借款事实。 3、被告人供述,牛凤书我认识,她以前是我二姐高某2的邻居,她也往我这放了不少钱。当时牛凤书知道我这吸款,牛凤书陆陆续续分多次往我这放了不少钱,我给她月利2分钱的利息,并且我将朱明华的房照抵押给牛凤书,后来我对牛凤书说想把房照抽回来,将房照变更在我名下去贷款,我对牛凤书说不能差事,牛凤书也同意了,之后我将房照拿了回来,把朱明华名下的房照更名在我的名下,我又用房照到信用社贷了200万元钱,现在这本房照还在信用社抵押着。 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根据牛凤书陈述,其是分三次将钱借给高占彬,五次数额分别为24万、4万、28万、7万、2万共计65万元。卷宗体现的29万元借条实际是之前的4万和24万元借条的本金和利息的总和,28万元借条是10万、10万、8万的总和。根据借款合同计算偿还了利息16.72万元,因此造成牛凤书损失系48.28万元。 (七十一)被告人高占彬向葛桂清集资46.5万元钱,偿还15.82万元利息,造成其损失30.68万元。 1、被害人陈述,在2012年年末的一天,我在高占彬店里放在高占彬那一万元。高占彬给我出了一份借据。借据上有借款日期,金额、利率等。这一万元到期后,高占彬如约付息。我看高占彬挺讲信用的,我就又往高占彬那放了44.5万元。共计45.5万元。是分十次借给他的,借款时间从2012年12月至2014年10月。这些钱是用我、我姑娘王渝、葛桂玲、葛桂友的名借给他的。他说他往外抬款,他是挣中介费。具体他把钱放哪干啥我也不清楚。出借据了。他给我出了10张借据,借据上有王渝、葛桂玲、葛桂友和我的名,实际上这些钱都是我的钱。具体我也记不清得多少利息了,我也就得了15万元的利息,利息能算出来,高占彬付息后都在借据上标明付息日期和时间。我实际损失得有30万元。没有。没有。属实。 2、书证,借款合同,证明二人之间的借款事实和还款事实。证明出借总额应为46.5万元,偿还利息总额应为15.82万元。 3、被告人供述,具体数额以借款合同书为准。 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根据葛桂清陈述及其提供的十张借款合同,其向高占彬出借总额应为46.5万元,偿还利息总额应为15.82万元,故造成被害人损失应为30.68万元。) (七十二)被告人高占彬向葛桂琴集资10万元钱,造成其实际损失是5.5万多元。 1、被害人陈述,我一共是分了六次,第一次是2012年5月9日,我在高占彬那放了3万元,月利2分,期限是六个月。这3万元钱我一共得过5次利息,利息钱一共是18000元;第二次是2012年9月28日,我放了3万元,得到四次利息,一共14400元;第三次是2013年4月18日,我给我妹妹葛桂清1万元,葛桂清给我一张高占彬给葛桂清的欠条,这个钱我得到3600元的利息;第四次是2013年12月21日,我还想放高占彬那1万元钱,我妹妹葛桂清又把葛桂玲的一张1万元欠据给我了,欠条的借款人也是高占彬,这1万元,我得了2400元的利息;第五次是2013年12月30日,我又拿出1万元钱,给了葛桂清,葛桂清要有把高占彬打给葛桂玲的1万元钱的欠据给了我,这个钱我得到2400元的利息;第六次是2014年4月16日,我又拿1万给了葛桂清,葛桂清把高占彬欠她的1万元钱欠条给我了,我得到利息是4200元。一共就这六次。我实际上损失7万多元钱。 2、书证,借款合同,证明双方之间的借款事实和还款事实。葛桂琴实际分几次借给高占彬借款总额为10万元,偿还本金3000元,利息4.2万元。 3、被告人供述,具体数额以借款合同书为准。 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根据卷宗借款合同,葛桂琴实际分几次借给高占彬借款总额为10万元,其中偿还本金3000元,利息4.2万元,故葛桂琴实际损失为5.5万元。 (七十三)被告人高占彬向葛桂玲集资24万元钱,造成其实际损失是23.28万元。 1、被害人陈述,我来报案,我被人骗了。我被高占彬骗了24万元。我得到两次利息,每次是3600元,一共得到利息是7200元。我的本金24万,高占彬都没还我。 2、书证,借款合同,证明二人之间的借款和还款事实。证明偿还了利息7200元。 3、被告人供述,具体数额以借款合同书为准。 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实际损失应扣除得到利息,所以损失为23.28万元。 (七十四)被告人高占彬向葛桂英集资96万元钱,造成其实际损失是51.2万元。 1、被害人陈述,我交给高占彬现金共计96万元,这96万元都是本金。一分钱现金都没给我,给的利息都计入本金了。 2、书证,借款合同,证明双方之间的借款和还款事实。证明借款总额为96万元,还利息数额为44.8万元。 3、被告人供述,具体数额以借款合同书为准。 (七十五)被告人高占彬向通过王敏向裴丽霞、裴丽云集资16万元钱,其中,10万元是裴丽霞提供,6万元是裴丽云提供造成裴丽霞实际损失1.6万元,裴丽云现在损失3.12万元,共损失4.72万元。 1、被害人陈述,我往高占彬的中介所放过钱。一次是2011年9月9日10万元,一次是2013年3月9日6万元。高占彬在双辽市郑家屯街老检察院楼下的一个中介所,后来改名叫“古城土特产粮店”。不是我的,10万元是我二姨裴丽霞,6万元是我三姨裴丽云的。裴丽霞现在损失1.6万元;裴丽云现在损失3.12万元。 2、书证,借款合同,证明双方之间的借款事实和还款事实。证明已还利息为11.28万元。 3、被告人供述,以借款合同为准。 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公诉机关认定数额实际为已偿还数额,并非是损失数额。 (七十六)被告人高占彬向张爱群集资10.5万元钱,实际损失是9.735万元。 1、被害人陈述,我来公安机关报案。高占彬一共从我这借了10.5万元钱,我一共得到7650元的利息、我一共损失9.745万元。属实。 2、书证,借款合同,证明双方之间的借款事实。 3、被告人供述,以借款合同为准。 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此笔损失系计算失误,应为9.735万元。 (七十七)被告人高占彬向高桂华集资7万元钱,造成其实际损失是58000万元。 1、被害人陈述,我来报案,我来反映高占彬非法集资的事情。在2013年6月6日高占彬向我借了3万元钱,在2013年11月7日,高占彬向我借了4万元,这两笔借款的利息都是月利2分,之后高占彬一共给了我12000元的利息,我实际损失58000元。 2、书证,借款合同,证明双方之间的借款和还款事实。借款数额为7万元,还款数额为1.2万元。 3、被告人供述,对起诉该笔事实未提异议。 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与认定:辩护人提出的本金为3万元,偿还利息为两笔1.2万元及0.72元不符合实际,被害人陈述还款数额与借款合同记载一致。借款数额其中,3万元这笔虽然系以高占伟的名义出具,但实际集资人还是高占彬,资金去向不影响案件定性,且高占彬及辩护人并未否认3万元这笔借款。 (七十八)被告人高占彬向任艳丽集资5万元钱,造成其实际损失是5万元。 1、被害人陈述,在2014年11月15日,在高占彬开的广源中介所内,向我吸收了5万元的存款。我一共损失了5万元钱。 2、书证,借款合同,证明双方之间的借款事实。 3、被告人供述,对起诉该笔事实未提异议。 (七十九)被告人高占彬向马秀文集资11万元钱,造成其实际损失是10.65万元。 1、被害人陈述,2012年至2015年期间,我陆陆续续放在高占彬开的中介所共计11万元。我和他不熟悉,不是亲属也不是朋友,我就知道他开中介所,给利息,于是我就把钱放在他开的中介所了。他支付给我共计3500元的利息钱。2015年下半年,高占彬就不再支付给我利息了,具体时间我也记不清楚。 2、书证,借款合同,证明双方之间的借款事实。 3、被告人供述,对该笔借款无异议。 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根据马秀文最后一次陈述偿还利息3500元,因此实际损失应为10.65万元。 (八十)被告人高占彬向张治强集资12万元钱,造成其实际损失是12万元。 1、被害人陈述,我我往高占彬那放的这12万元钱的时候是在2015年2月份,钱到期后,我多次找高占彬要钱,一分钱的利息也没有得到。我一共损失12万元。属实。 2、书证,借款合同,证明双方之间的借款事实。 3、被告人供述,对该笔借款无异议。 (八十一)被告人高占彬向侯某集资10万元钱,造成其实际损失是10万元。 被害人侯某陈述,我的这10万元是通过赵某2放到高占彬那里的,到现在我一分钱利息也没得到。 书证,借款合同,证明侯某和高占彬之间的借款事实。 证人赵某2证言,高占彬缺钱,让我帮联系,我就联系了侯某。 被告人供述,对该笔借款无异议。 以上统计,高占彬集资总额为1285.41万元,造成被害人损失1124.185万元。 赃款去向和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证据: 被告人高占彬庭审供述并经其辩护人庭前提供的证据,辩解其吸收来的钱投资购买佳缘时尚宾馆500万元,投资担保公司300万元,投资太阳能专卖店50万元,投资茶楼100万元,投资粮油商店50万元,水泥厂院落60万元。其庭审辩解并提供证据欲证明其对外借出237.735万元。我没逃避还款,我是去外地看病住院了。 高占彬侦查阶段供述,吸收来的钱2012年我花了460万元从王某6手里买了老检察院的楼,就是我开宾馆的这个楼,又花500万元从电厂水泥厂厂长孙发明手里买了水泥厂,装修宾馆花了400万元。2013、2014、2015年向我融资的人的借据都是后转的。我宾馆2012年1月份装修完毕了,在汇丰信用社贷款没用于装修。高某2没有帮助我吸收存款。 (二)证人证言: 1、王某1证言,我在2012年左右的时候,曾在高占彬的中介所借过20万元,之后我卖给他一个宾馆,卖给他200多万元。在2012年左右,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有一个朋友叫张红,张红欠高占彬钱,张红就把这个宾馆的房照抵押给了高占彬,之后通过关系,我知道张红想把他的这个宾馆卖掉,我就想把这个宾馆买了,我给了高占彬一部分钱把这个宾馆的房照拿回来了,给了多少钱我现在记不清了,之后因为这个房照需要过户,我手上也没有钱了,我就向高占彬借了20万元,当时是在他的中介所借的这20万元,他的中介所在老检察院楼下,叫做广源中介,就在宾馆旁边,高占彬跟我说要4分钱的利息,这20万元我用了能有一年多,之后我想用钱,就想把这个宾馆卖掉,高占彬跟我说他想买这个宾馆,我也同意了,就把这个宾馆卖给高占彬。高占彬给我的能有150万元左右,其中有我之前借的20万元,因为用了一年多,算账的时候把本金加利息有30多万元,他也给了我80多万元的现金,还有我拿这个宾馆在银行贷款了,高占彬替我还了20万元将近30万元的银行贷款,我一共到手的就这150万元,之后高占彬还差我一部分钱,也没有给我,我也没找高占彬要。我卖给高占彬的那个宾馆就在老检察院楼下,这个宾馆现在叫什么名字我记不清了。 2、王振东证言,我和高占彬有经济往来,在2011年春天的时候吧,具体日期我现在也记不清了,我记得当时正是种树的时候,我从高占彬的中介所,借过两次,每次6万元,一共12万元,当时约定利息3分;后来在2013年的时候,我媳妇当时有病,我为了给我媳妇看病,从高占彬的中介所又抬了5万元钱,当时也是约定月利3分,我一共从高占彬那借了17万元。我每次从高占彬处借钱,都是现金。我从高占彬那借的这17万元,我都已经还完了。 3、吕建成证言,我和高占彬有经济往来,我在2011、2012年左右,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在高占彬那分了两笔一共借了20万元,当时约定利息月息3分。我借的这20万元高占彬是现金给的我,我当时拿房照在高占彬那做的抵押。我在高占彬那借的这20万元,是在高占彬开的中介所高占彬把钱给的我,我借钱的时候他的中介所叫做广源中介。我在高占彬那借的这20万元钱到现在都还没还给高占彬,我现在也没有钱还给他。高占彬借给我的这20万元应该不是他本人的,高占彬本身是开中介所的,他借我的这20万元应该是从社会上比较低的利息吸收上来的,然后以3分钱的利息抬给的我。 4、李丽荣证言,我和高占彬有经济往来,我曾在高占彬那借了大约有3万元,这3万元不是一次性借的,分了几次,时间过得太长了,具体借多少,分了几次我现在记不清了,当时高占彬在双辽市三小斜对面开了一家中介所,叫做广源中介,当时我就是在那向高占彬借的钱。时间过得太长了,我记不清是什么时间在高占彬那借的钱了,因为我在高占彬那借了不是一次,借了能有几次,我就记得最后一笔是1.4万元本金,这笔是在2007年借的,我向他借钱的时候借款利息是月息3分。我在高占彬那借的这3万元钱都还给高占彬了。我的这3万元是分几次借的,中间我也陆陆续续的还给了高占彬一部分钱,有还1000元、还有500元的、还有还600的,每次还完钱高占彬也都给我出了收据。我在高占彬那借的最后一笔是以我父亲的名义向高占彬借了本金有1.4万元,在2015年4月1日的时候,高占彬把我在双辽市法院起诉了,后来经过和解,我又一次性还给高占彬本金加利息3万元,这样我把高占彬的钱全部都还清了。我给高占彬出的借据没有拿回来。 5、高某2证言,高占彬是我弟弟。我知道高占彬在双辽市郑家屯街老检察院楼下开设一家名为“广源中介所”,原来是开中介所了,后来中介所不干了,开始卖杂粮,叫“双辽市古镇特产粮油店”。我没有在高占彬的中介所工作过,我就是在他现在的粮油店工作过,帮他看店,卖货。高占彬在开“广源中介所”期间,我从来没有介绍别人往我弟弟高占彬的中介所放钱。我没介绍他们去,都是他们自己主动去的。高占彬现在在什么地方我不知道,自从他在2015年11月末吧,走了之后,就一直没跟我联系过。我现在也不知道他在哪。高占彬没有跟我联系过。我也没跟高占彬联系。 6、孙发明证言,位于双辽市电厂东大墙外的水泥厂原来是我的,我之前是这个水泥厂的厂长,后来变更到高占彬名下了。这个水泥厂的院落是在2008年的时候,就变更到高占彬名下了,但当时我还在那住,在2013年高占彬就彻底把我的这个水泥厂占了,我从这个厂子搬出去了。在10多年以前,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在高占彬那抬了30万元钱,当时约定是利息3分,之后高占彬替我还了欠别人的30万元的外债,这样就顶算我在高占彬那总共借了60万元,就这样本金加利息一直滚,滚了将近200多万,在2013年的时候,我出了点事,高占彬就把我这个院落强行占了,抵顶在高占彬那的借款了。关于这个院,变更到高占彬名下,并用这个院落抵顶在高占彬处的借款,我们之间没有协议,这个院我就根本没有卖给高占彬,是高占彬后期强行给占了。当时我欠了别人还有一部分钱,其他人都惦记我的这个院,高占彬跟我说先把这个院变更到他名下,这样别人就要不去了,后期等我把钱还给他,他再变更到我名下,后来我有钱还给他的时候,他又不要钱了,就要我这个院,当时就在这种前提下才变更到他名下的。我在高占彬处,借款本金总计60万元,之前借了30万元,后其他替我还了30万元的外债,之后连本带息滚了几年后,也不到200万元,将近200万元。我之前在高占彬那借的钱给高占彬付过利息,具体付了多少利息我也记不清了,时间太长了。我这个院的面积是13000多平方米,有一处房产,是二层楼,面积有340平方米。 7、张国政证言,高占彬这个人我认识。高占彬一个位于双辽市老检察院开粮店的楼,高占彬是从我手里买的,高占彬这个开粮店的楼是我卖给他的。我是在2007年左右把楼卖给的高占彬,具体是什么时间卖给的他,我记不清了,我记得我当时卖给高占彬的这个楼应该是20万元左右,当时楼价最高不超过2000元每平方米,在1900元每平方米左右卖给的他。我卖给高占彬的这个楼没过户,我记得我把楼卖给高占彬之后,高占彬找过我,让我到双辽市工商银行签字,他跟我说他要拿这个楼贷款,但是这个楼房照是我名,所以需要我给签字,我记得当时我还问过他怎么没过户,他跟我说过户还需要费用,所以没过户。我把楼卖给高占彬我和高占彬之间有手续,但是手续放在哪里我记不清了。我和高占彬有债务关系。高占彬在老检察院楼下开宾馆的楼是高占彬从王某1手上买的。因为最早这个楼是我的,我把楼卖给了张宏,卖给她120万元,当时也和张宏做了手续,但是张宏开了一年多的洗浴,也没有给把我卖给她楼的钱给我,后来张宏把这个楼卖给了王某1,王某1干了一阵洗浴,之后赔钱了,他也没有把钱给张宏,之后王某1把宾馆卖给了高占彬,在2007年左右,高占彬给了我90万元,我把宾馆的楼照、土地使用证都给了高占彬。王某1把楼卖给高占彬具体卖了多少钱我不清楚,但是高占彬曾找过我跟我说过,他从王某1手上买宾馆这个楼花了能有160万元。 8、彭洪赫证言,证实其2013年确实给高占彬宾馆做过牌匾。 9、张雷证言,证实2013年6月至7月高占彬在其处花8万元买电器。 10、李叙林证言,证实2013年其给高占彬宾馆做木工,结算工程款5.5万元。 11、证人马某证言,证实2013年其给高占彬宾馆做瓦工,结算工程款2.2万元。 12、罗桂龙证言,证实2013年前后,其给宾馆做玻璃装饰,收到装修款3.3万元。 13、高阳证言,证实宾馆在其处买了电脑,价格记不清楚了。 14、董成强证言,证实宾馆在其处买装潢材料话费20万元左右。 15、王德林证言,证实宾馆装修时其做人工,工程雇佣的人和材料款一共是27万元。 16、闫玉红证言,证实其从高占彬处花50万元购买了茶楼,当时茶楼就是简单的刮了大白,屋顶吊的扣板,也值不了几个钱。 17、王振东证言,证实其向高占彬借的款都偿还了,只是借据没有收回。其姐姐的工资折一致在高占彬手中,工资被高占彬用了,这三年的工资有9万多元钱。 (三)物证及书证、鉴定材料。 1、电厂大院照片及说明,证明电厂大院未装修。 2、房屋档案信息、银行查询单及银行流水,证明对高占彬财产查询情况。 3、评估报告,证实对高占彬三处房产作价评估值位372.9888万元。 4、高占彬名下房产信息。 5、高占彬名下房产银行贷款抵押情况。证明高占彬共在银行贷款289万元,其中2015年4月25日贷款200万元,2012年4月23日贷款29万元,2015年4月15日贷款60万元。 6、银行贷款具体信息。 7、高占彬提供的借据37份。 8、高占彬电厂大院的法院判决,证明电厂大院已经执行给他人。 (四)其他综合证据: 1、查封决定书及查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轮候查封了高占彬的财产。即:高占彬房产号:3-004374,面积157.6平方米房屋;高占彬在董彩兰名下房产,房号30300;房产号:4-000221,面积72平方米。房产号:1-002155,面积207.45平方米;房产号:1-002169;房产号:3-004373,面积26.82平方米;房产号:1-002349房屋。 2、情况说明,证明由于高占彬无法提供准确的借款人信息,所以经公安机关多方查找,未找到王雪飞、赵俊、赵赫奇、庞宝剑。 3、情况说明,证明高占彬一案,无证据证实存款流向高占彬家属。 4、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1月15日公安机关对高占彬实施抓捕,公安机关多次找到高占彬家属询问高占彬下落,均称无法联系到高占彬本人,受害者也无法联系到高占彬,经讯问高占彬是否住院,高占彬未提供医学诊断证明及相关住院证明,高占彬无法证明其住院情况。 5、情况说明,证实高占彬本人供述将太阳能赊出,钱款未能索要回来,高占彬本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公安机关也未找到相关证据。高占彬同时还经营了一家紫源阁茶楼,高占彬供述是以68万元价格购买的双辽市辽北街北宁小区门市楼,装修花费30余万元,经营两年的时间,以50万元价格转给闫玉红。高占彬同时还经营了一家古镇特产粮油商店,高占彬供述投资30万元左右,经营三年左右,经营期间未赔未赚。 6、高占彬宾馆装修情况说明表,证明有证据证实的宾馆装修数额总计107.1661万元。 7、情况说明,证实关于高占彬提供的23人共34份证据中,有借款人5人在监狱服刑,无法取证。8人无户籍信息。6人查找不到。后提供3人无户籍信息,查找不到。 8、情况说明,证明华容担保公司注册资金已于2010年份三笔从其账户中转出。 9、关于高占彬提到的为其宾馆装修的其他人拒绝到公安机关出证,广源电器未找到相关负责人。 10、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高占彬的自然情况。 11、到案经过,证明高占彬系被抓捕归案。 12、高占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览表。 上述证据,均经查证属实,予以确认采信,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犯罪数额如何计算。(二)对高占彬的行为如何定性,高占彬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 针对争议焦点,并审查控辩双方的控辩意见,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犯罪数额如何计算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集资诈骗的数额应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还可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根据该解释,认定集资诈骗罪应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犯罪数额,本金未归还的,利息可折抵本金。因此在计算犯罪数额时应扣除已偿还的本金和利息,应以高占彬实际取得的数额计算犯罪数额,辩护人关于犯罪数额计算得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且本院在计算犯罪数额时亦是依据最高院的相关解释加以认定。 (二)关于高占彬的行为定性,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即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的问题。 本案还有一个客观存在的定性问题需要加以论述,即高占彬有几笔借款中采用了虚假的抵押担保或者重复抵押担保,触犯了合同诈骗罪的问题。因集资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比较,系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集资诈骗罪是特别的合同诈骗罪,因此即使该几笔借款行为触及合同诈骗罪,也应以一般法服从特别法,定集资诈骗罪。 1、关于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为目的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为目的。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集资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 2、本案涉案集资总额为1285.41万元,被告人庭审供述及侦查阶段供述的几个资金去向如何加以认定和评价的问题: (1)关于购买宾馆及宾馆装修,根据王某1证言,高占彬购买宾馆时其只收到150万元,宾馆装修现有证据只能证实为107万元多,且高占彬在2012年亦有贷款用于宾馆购买与装修。根据被告人高占彬供述及证人王某6证言,宾馆购买及装修为2012年之前完成,2012年之前高占彬吸收存款总额为107万元,也就是说高占彬将集资款用于宾馆装修和购买最大数额为107万元。因此高占彬辩解其将集资款的500万元用于宾馆过户和装修不成立。 (2)关于投资华融担保公司的问题,因其已经将注册资金300万元抽回,所以不存在其将集资款真正投资生产经营造成亏损的问题。 (3)关于投资阿斯林太阳能专卖店的问题,因高占彬也已经将太阳能出兑,钱未能索要回来无证据证实。所以其因投资太阳能专卖店造成亏损无证据支持。 (4)关于投资紫源阁茶楼,后来从高占彬手里购买茶楼的闫玉红证实茶楼只是简单刮大白装修,不值几个钱,即使其68万元买入,50万元卖出,在买卖茶楼价格上也只是亏损18万元。 (5)关于投资古镇特产粮油商店,因为没赚钱,也没赔钱,所以此处不应做亏损计算。 (6)关于投资电厂大院,据孙发明证实,因高占彬十多年前欠孙发明30万元,利滚利,后来高占彬又替孙发明偿还外债30万元,孙发明将电厂大院给付高占彬顶账,电厂大院经侦查部门实地踏查并未装修,也就是说电厂大院其用集资款投入最多30万元。后电厂大院被法院判决顶给本案以外的其他债权人。 (7)关于高占彬将钱款借出的事实,被告人称其将所吸收款项的237.735万元用于对外放贷,经庭后公安机关核实下来的也就几十万元,高占彬称对资金进出无任何个人记录,没有账目。在对外借款时,借款人的真实信息很多不明,没有催要证据。 3、被告人高占彬对集资所得款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罪,理由如下: (1)关于高占彬所述的前几项投资,根据现有证据宾馆投入数额就能认定为300万元左右,如果按买入和装修时间计算,其2012年之前买入和装修宾馆,其最多用集资款投入仅仅是107万元。茶楼和电厂大院就按其辩解计算最多也就是茶楼亏损不到20万,电厂大院投入30万元。而其集资款总计1200多万元,从上列数据对比可以看出,高占彬以生产经营为借口集资,集资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集资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绝大部分集资款并未投入生产经营,致使其无法偿还巨额高息集资款。 (2)关于其主张的投资公司和粮油商店的投入,因为投资公司注册后其将注册资金抽回,粮店经营后没赚没赔卖出,在此种情况下,应认定其是用合法生产经营的外衣掩盖其将投资款从左手倒向右手的事实。 (3)庭审时,高占彬又辩解有部分资金高占彬是以低息借入,高息借出的方式经营,高占彬利用他人资金赚取利差,其对资金进出无任何记录,巨额资金没有账目,出现集资人拿多少借据就是多少,向其借款人已经还款其没有记录的情况。其将钱款出借时,借款人的真实信息很多不明确,致使多数借款真实性无法核实,其后又未能积极采取措施追回钱款,不考虑能否归还巨额钱款,以哥们义气重于金钱为由随意处置他人资金,给他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4)被告人高占彬采用借新还旧,只付息不还本金、还利息后再借回等方法维持资金链,资金恶性循环,借款本息不断膨胀,致使被害人的损失也是不断积累,严重侵害了金融秩序和被害人的财产权益。 (5)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高占彬辩解大部分集资钱款皆投入生产经营,但其辩解明显不成立。后其又在庭审中其提供其向外出借钱款的欠条,即使欠条真实性存在,向高占彬借款人未偿还借款,那么能查明的钱款可知去向总额亦和其集资总额相去甚远,大部分集资钱款高占彬不能交待具体的真实的去向。从本案现有证据能体现出集资款不能归还并非高占彬所述经营不善和市场风险等意志以外的原因形成。高占彬在出现危机的情况下,不考虑集资款的偿还问题,仍以高息为诱饵继续非法集资,后参与集资的被害人利息都无能力支付,且最终导致不能偿还绝大部分集资款的结果。 (6)现高占彬所有财产或因欠银行贷款被查封(有价值评估),或被法院判决顶账。其所述有偿还能力的事实基础根本不存在。 (7)在被害人催讨下,其关闭电话,不知踪迹,逃避返还资金。 综上,被告人高占彬未经批准,违反相关规定,以投入生产经营为借口,以高息回报为诱饵非法集资,将很少量资金投入生产经营,明知没有偿还能力,又随意处置他人资金,给他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后又逃匿,依法应当认定为非法占有为目的,应构成集资诈骗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占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给被害人造成的1124.185万元的巨额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占彬集资诈骗的基本犯罪事实成立,但指控的犯罪数额有误,应予纠正。辩护人关于高占彬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占彬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4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8日起至2032年3月17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对公安机关轮候查封的被告人高占彬的财产在银行执行后如有剩余按比例偿还给本案各被害人(数额以本案认定事实中的被害人损失数额为准),不足部分继续追缴,按比例返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田永利 审 判 员 董 岩 审 判 员 钱红英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任桂生 书 记员 张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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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1-10 11: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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