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吉01刑初5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秀玲,女,1971年12月29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无文化,无职业,住公主岭市。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21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辩护人安玉宝,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二部刑诉(202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秀玲犯故意杀人罪,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春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秀玲及其辩护人安玉宝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秀玲和被害人崔某1系夫妻关系,崔某1长期饮酒,经常酒后打骂韩秀玲。2021年2月1日,在吉林省公主岭市怀德镇平房店五组崔某1家中,崔某1吃晚饭时又大量饮酒,酒后崔某1继续打骂韩秀玲。韩秀玲不堪忍受崔某1的长期打骂,当晚22时许,韩秀玲趁崔某1熟睡后,持家中铁钎击打被害人崔某1头部数下致其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崔某1系因头部损伤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提供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指认笔录等。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韩秀玲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韩秀玲认罪认罚,被害人的三个女儿谅解韩秀玲,建议从宽处罚。
被告人韩秀玲辩解称我打死了崔某1,但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辩护人安玉宝基于如下理由,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下刑罚:1.被告人韩秀玲长期遭受被害人崔某1虐待,案发当晚崔某1大量饮酒,长时间折磨韩秀玲,韩秀玲系被折磨后的激情犯罪,主观恶性较小。2.韩秀玲的犯罪手段普通、使用的犯罪工具也是农村家庭常见,相比于其他故意杀人犯罪,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影响较小。3.韩秀玲的三个女儿谅解韩秀玲。4.韩秀玲犯罪后及时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韩秀玲认罪悔罪。5.案发后韩秀玲家庭出现重大变故,小女儿中度抑郁,二女儿辍学。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崔某1长期饮酒,经常酒后打骂其妻子被告人韩秀玲。2021年2月1日,在吉林省公主岭市怀德镇平房店村五组崔某1家中,崔某1吃晚饭期间大量饮酒,酒后打骂韩秀玲。韩秀玲不堪忍受崔某1长期打骂,于当日22时许,趁崔某1睡觉之际持家中铁钎击打崔某1头部,致崔某1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崔某1随后报警,并在家中等待,被赶到现场的公安人员控制。
上述事实,有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处警综合单、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办案说明等材料:2021年2月1日23时43分,韩秀玲报警称其在怀德镇平房店五组自己家炕上用扳子将丈夫崔某1打死。韩秀玲向公安机关投案。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位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怀德镇平房店村五组崔某1家。西卧室单人海绵垫上见头朝南、脚朝北仰卧位男尸一具(即崔某1),海绵垫西北侧上方见接触状血迹,尸体枕骨位置有创口及血迹,其相对下方海绵垫上见血泊一处,尸体背部下方压着被子。单人海绵垫东侧92厘米处见一把扳子,地面见茶缸、遥控器、苹果等散落物,其中炕北侧地面见倒放的圆桌、枕头,其中,圆桌腿下方横梁处地面、距炕北侧41厘米处见菜刀一把。提取菜刀、扳子及血迹。
3.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材料:被告人韩秀玲指认其在自己家西屋炕上将被害人崔某1打死。
4.尸体鉴定意见:被害人崔某1头部有创口,系因头部损伤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5.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材料:2021年3月3日,韩秀玲向公安机关供述其是用自家铁钎子将崔某1打死,后将铁钎子藏于北侧卧室柜下,侦查人员根据韩秀红供述在其家北侧卧室柜下未发现铁钎,经询问崔某2得知铁钎放在房屋西侧仓房中,侦查人员在仓房门口东侧墙角提取到铁钎。提取韩秀玲、崔某3DNA,采集崔某2唾液。扣押扳子、铁钎。
6.DNA鉴定意见:尸体头部下方血迹、扳手前端血迹、西屋卧室棚顶上方血迹、西屋卧室西墙上方血迹、单人海绵垫西北侧上方血迹、卷起的海绵垫右下角处血迹中检出的STR分型与被害人崔某1血样在D3S1358等23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菜刀前端血迹中检出混合基因分型,包含崔某1、韩秀玲的DNA分型。扳手握把后端表面擦取物中检出混合基因分型,不排除包含崔某1、韩秀玲的DNA分型。铁钎上斑迹检出的STR分型与尸体头部下方血迹、扳手前端血迹、西屋卧室棚顶上方血迹、西屋卧室西墙上方血迹、单人海绵垫西北侧上方血迹、卷起的海绵垫右下角处血迹在D3S1358等17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崔某1、韩秀玲是崔某3生物学父、母亲。送检的崔某2唾液与尸体头部下方血迹、扳手前端血迹、西屋卧室棚顶上方血迹、西屋卧室西墙上方血迹、单人海绵垫西北侧上方血迹、卷起的海绵垫右下角处血迹、崔某1血符合单亲遗传关系。
7.乙醇检验鉴定意见:从送检的被害人崔某1心脏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2.86毫克/100毫升。
8.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被告人韩秀玲面部划伤、肢体挫伤,均为轻微伤。
9.公民户籍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韩秀玲和崔某1的自然情况。被告人韩秀玲认罪认罚。
10.证人崔某3证言:我是韩秀玲的二女儿。2021年2月1日早上,我爸崔某1让我和我妈韩秀玲、我妹妹崔某4把院里的雪弄干净了,他在屋里睡觉。我爸醒后就自己喝酒,我妈干完活后要睡觉(因为头一天一宿我爸也没让我妈好好睡觉,就是没有原因的掐我妈),我爸不让我妈睡,我妈就去小屋睡,我爸追到小屋掐我妈,我和我妹崔某4把我爸推回大屋,我爸又开始喝酒,喝一会儿后又去掐我妈,我和我妹妹拦着,之后我爸喝多就睡觉了。中午我和我妹妹做完饭,我妈叫我爸吃饭,我爸说:“是看我动了吧,都没带我饭。”然后我爸起来又喝酒,时不时掐我妈几下,因为我们知道他每天都这样,我们就继续吃饭没理他,然后我妈回小屋,我爸骂我妈,让我妈回大屋,我妈说不回,回去挨打。之后我爸出去放完牛我们统一做核酸后我爸回屋又喝酒,喝完就睡了。晚上五六点钟我爸醒后又去掐我妈,我妹妹去大屋不让我爸掐我妈,我也在小屋喊我爸不让他整我妈。之后我听大屋没啥动静了,我妹妹回小屋后我俩就睡觉了。后来我起来去大屋,我妈说“我好像把你爸打死了”。我看见我爸躺在炕上不动了。我妈说我爸因为她说啥话又说不对了,我爸要用刀砍她,我妈顺手拿起一个扳子打我爸后脑勺上,她也被我爸用刀划伤了。之后我妈把我爷爷崔某2找过来,说她把我爸打死了。我妈说报警,我用手机拨报警电话,我妈在电话里跟警察说她把我爸打死了。一会儿,警察过来把我妈带走了。我和我妹妹崔某4收拾过我家西屋,我姐崔彦梅回家后我们三个又收拾了我家。我把我住的那屋衣柜下边的一根铁棒子拿到房子西侧的仓子里东南角了。我爸没有理由总打我妈,打我妈三四年了,天天掐我妈、打我妈。我妈要是还嘴,我爸打得更严重。我爸每天都喝酒,顿顿不落,睡醒就喝,喝多就睡,喝完酒说话乱乱的,不讲理,然后打骂我妈,我妈身上被我爸掐得青一块紫一块的,还有抓痕。
11.证人崔某4证言:我是韩秀玲的三女儿。2021年年前,晚饭前我爸崔某1睡觉呢,我和我二姐崔某3、我妈韩秀玲要吃饭时我爸翻身醒了,说咋不叫他,我妈说刚要叫我爸,我爸就骂骂咧咧的,然后他就继续睡觉,我爸睡醒后就打骂我妈,之后我爸自己在那喝酒。我吃完饭和我姐崔某3回小屋了。然后不知道怎么回事我妈也来我屋里,呆了一会儿才回她和我爸住的西屋。晚上11点多,我被我爷爷崔某2说话声吵醒,我从小屋里出来,我爷正骂我妈,我去西屋看见我爸躺在炕西侧上不动了,我二姐也在地上站着,地上的东西乱七八糟的,我妈说她用扳子打我爸后脑了,我爷说我爸死了,之后我和我妈、我二姐一起哭。好像是我姐崔某3打电话报警,我妈接过电话和警察说她杀人了,告诉警察在什么地方。一会儿警察过来把我妈带走了。事发后我和我二姐收拾过我爸妈住的屋以及我和我二姐住的屋,在我住的屋衣柜下边拿出一个铁钎子。从我记事起,我爸就总打我妈,我爸往我妈身上哪儿都掐,拳打脚踢,有时候我和我姐崔某3越劝打得越狠。我不知道为什么我爸打我妈,一般都是喝酒之后打,酒醒就继续喝。我爸顿顿喝,喝完酒骂我妈,打我妈。我妈被我爸掐得青的、紫的、还有肿的。当天晚上我妈被打青了。
12.证人崔某2证言:2021年2月1日23时30分许,韩秀玲上我住的东屋说她把我儿子崔某1打死了,然后我和妻子杨某去西屋,崔某1当时穿一个裤头,脑袋朝南躺在炕上,后脑勺位置有血,崔某1铺的褥子也有血。韩秀玲说得报警,她就报警跟警察说她打死人了,说完后就在家等警察来。韩秀玲跟我们说她和崔某1打仗了,用扳子把崔某1打死了。崔某1天天喝酒,一天喝三四顿,醉熏熏的时候多,酒后就好打骂韩秀玲。崔某1打骂韩秀玲能有一年多了。韩秀玲说崔某1总掐她。韩秀玲和崔某1平时没什么矛盾,就是总吵吵,韩秀玲嘟囔几句,崔某1就吵吵,骂和打韩秀玲。
13.证人杨某证言:2021年2月1日晚上9点多,我和崔某2在东屋休息。晚上11点多,韩秀玲把我和崔某2唤醒,对崔某2说她用扳子把崔某1打死了。我和崔某2到他们住的屋看见崔某1在炕上躺着一动不动,我就回东屋了,听韩秀玲打电话报警说他把崔某1打死了。崔某1和韩秀玲平时总吵吵,不知道因为啥。
14.证人王某1证言:我与崔某1、韩秀玲是邻居,崔某1每天喝酒。听韩秀玲说崔某1掐她。
15.证人崔某5证言:我弟弟崔某1顿顿喝酒。有一次韩秀玲让我看她身上被崔某1掐的地方了,我看见那块青了。我问崔某1,他说不是他掐的。
16.证人王某2证言:韩秀玲总来我家打麻将和溜达,韩秀玲说崔某1喝完酒后就折磨她,掐她,不让她睡觉,韩秀玲没说因为啥。崔某1天天喝酒。有时候韩秀玲把袖子撸起来,我们看见她胳膊上青一块紫一块的。韩秀玲说她不敢离婚,怕跑的话崔某1把她抓回来把腿打折了,出去打工也得被他整回来,所以她就没走。
17.证人刘某证言:我和崔某1是邻居。崔某1每天喝酒,顿顿喝得晕乎乎的。韩秀玲说崔某1喝完酒就打她,欺负她。我看见过韩秀玲脸上有掐一把拧一把那样的伤。
18.被告人韩秀玲供述:2021年2月1日,我和崔某1及两个女儿崔某3、崔某4在家准备吃晚饭时,崔某1在睡觉,孩子盛好饭我叫崔某1吃饭,崔某1张嘴骂我说:“我这醒了你招呼我吃饭,我要是没醒,你就不能招呼我。”我说:“我哪瞅你醒没醒啊,我这不招呼你吃饭了嘛。”崔某1还骂我,因为崔某1之前总骂我打我,所以我就不吱声了。之后我们就吃饭,谁也没吱声,崔某1在那喝酒。孩子吃完就先回小屋了。我和崔某1回到卧室。崔某1在炕稍躺着骂我,让我过去,还说他捏死我行不行,我说:“咋惹到你了,你总要捏死我。”崔某1还是骂我,我就去了我姑娘那屋。一会儿崔某1骂骂吵吵喊我回屋,他骂了一会儿我才回崔某1的屋。回屋后我坐在炕头,崔某1就要掐我,我躲着他。晚上10点多崔某1刚睡着,我想崔某1平时总欺负我,打我,白天打不过他,趁他睡着再打他,我用铁钎子打崔某1后脑一下,崔某1说“你还打我,等我起来,我整死你”。我俩撕把起来,我又把他推倒,又拿起铁钎子打崔某1脑袋,崔某1就不动了。我把崔某1翻过来看看,要是晕了就叫救护车,但发现崔某1死了。随后我伪造了现场,到厨房拿了菜刀放到崔某1手中,我又取了一个扳子,我想要是警察问,我就说他拿菜刀砍我,我拿扳子打的他。我脸上的伤是我自己用菜刀划的。我把孩子和崔某2叫来后,我对我女儿崔某3说打电话报警,她打完电话我就等着警察来。崔某1平时无端打我,喝酒就掐我、打我,成天喝酒,疫情开始就天天掐我、打我。
辩护人庭审提供如下证据,建议对韩秀玲从轻处罚:
1.谅解书:被告人韩秀玲和被害人崔某1的女儿崔彦梅、崔某3、崔某4请求对韩秀玲从轻、减轻处罚。
2.门诊病历手册:崔某3被诊断为中度抑郁。
针对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的意见,综合评判如下:第一,针对证人崔某2证言,辩护人异议称崔某1长期折磨韩秀玲,不是一年。经查,韩秀玲庭审供述结婚后崔某1就打我,开始是十天八天打我一次,经常打我有六七年了,证人崔某4证明从其记事起,其父亲崔某1就总打其母亲韩秀玲,证人崔某3证明其父亲崔某1没有理由总打其母亲韩秀玲有三四年了,公诉机关指控崔某1长期饮酒,酒后打骂韩秀玲的事实成立。第二,关于罪名问题,被告人韩秀玲持铁钎击打被害人崔某1头部这一要害部位,致使崔某1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根据韩秀玲使用的凶器、击打部位、击打力度等情况,应认定韩秀玲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第三,关于量刑问题,虽然韩秀玲的犯罪行为造成崔某1死亡的严重后果,但鉴于本案因崔某1长期打骂韩秀玲而引发,崔某1对引发本案有过错,对韩秀玲从宽处罚;韩秀玲案发后报警,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韩秀玲认罪悔罪,依法从轻处罚;韩秀玲的女儿对韩秀玲表示谅解,对韩秀玲酌情从宽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秀玲不堪忍受被害人崔某1的长期打骂,持铁钎击打崔某1头部致其死亡的事实,有庭审核实的证据证明,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韩秀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
根据被告人韩秀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秀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日起至2033年2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訾效云
审判员 连书琦
审判员 陈昊天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戴伟京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3-01-07 06: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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