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吉01刑初3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坤,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中专文化,长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长春市南关区,住长春市绿园区。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20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张守柏,吉林策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一部刑诉﹝20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坤犯抢劫罪,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文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坤及其辩护人张守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1月下旬至12月中旬,被告人赵坤及同案高仕健(已死亡)预谋劫取被害人梁某1的财物,遂准备手铐、头套、电棍、剪刀、胶带等作案工具,并多次驾驶租赁的×××黑色本田CRV汽车在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海莱茵东郡小区梁某1家附近“踩点”,以观察梁某1作息习惯,寻找作案时机。
同年12月19日下午,赵坤、高仕健携作案工具,再次驾车来到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海莱茵东郡118栋101房梁某1家附近,从梁某1家车库潜入其住所内,在梁某1家衣帽间内潜藏至次日凌晨3时许,待梁某1熟睡后,高仕健从梁某1家厨房内拿取黑色单刃尖刀一把,随后二人潜入梁某1卧室,使用胶带、手铐等工具将梁某1控制,并威胁梁某1向其索要人民币600万元现金(以下币种同)。因赵坤、高仕健在梁某1家中仅找到少量现金,二人遂将梁某1挟持至其车牌号为×××的白色奥迪A4型轿车内,并驾此车将梁某1带至其位于本市南关区国信嘉邑7栋二单元803室的另一处所,通过恐吓、威胁等方式继续向被害人梁某1索要钱款。梁某1向他人筹得借款375万元,并委托其姐梁某2将所筹钱款放置于本市朝阳区轻铁湖西花园22栋二单元104室车库内。赵坤遂驾驶×××号奥迪轿车前往上述地点将375万元现金取回,后二人解除对梁某1的控制。赵坤分得钱款200万元、高仕健分得钱款175万元,作案后二人将除电棍外的作案工具丢弃。同年12月21日4时许,赵坤、高仕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涉案钱款已被公安机关查扣并返还给被害人梁某1。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提供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坤辩解称:第一,我不是主犯,我和高仕健是想把被害人梁某1绑出来要赎金;第二,案发时我威胁过梁某1但没打她,在位于中海莱茵东郡118栋101房被害人梁某1家中有现金和首饰,但我并未拿走;第三,抢劫罪一般其行为具有当场性,而绑架罪一般不具有当场性,我构成绑架罪而非抢劫罪。我对绑架罪的罪名认罪认罚。
辩护人张守柏的辩护意见:第一,被告人赵坤符合绑架罪先控制被害人后要求被害人亲属给钱的行为特征,有空间转移的绑架事实,与抢劫罪当场劫取钱财有本质的区别;第二,赵坤的犯罪目的是通过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实现,而抢劫罪不与第三人发生关系。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赵坤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证据不充分,应当认定赵坤犯绑架罪。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下旬至12月初,被告人赵坤及同案高仕健(已死亡)预谋劫取被害人梁某1(赵坤同事)的财物,提前准备手铐、头套、电棍、胶带等作案工具,并开车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海莱茵东郡小区梁某1家附近踩点,寻找作案时机。同年12月19日,赵坤、高仕健携作案工具,驾车到中海莱茵东郡梁某1家附近,从梁某1家车库内潜入其住所,在储物室内潜藏。次日凌晨3时许,高仕健从梁某1家厨房拿黑色单刃尖刀一把,随后二人潜入梁某1卧室,使用胶带、手铐等工具将梁某1控制后向梁某1索要钱款。后因赵坤、高仕健在梁某1家中找到的财物未达到二人的预期,遂由赵坤驾驶梁某1的奥迪轿车,和高仕健将梁某1带至长春市南关区国信嘉邑7栋2单元梁某1另一处所,通过恐吓、威胁等方式向梁某1索要400万元。后梁某1通过打电话向他人借款的方式筹得375万元,并委托其姐梁某2将所筹钱款放置于长春市朝阳区轻铁湖西花园22栋2单元104室车库内。赵坤驾车前往上述地点将375万元取回后放走梁某1。所得钱款,赵坤分得200万元、高仕健分得175万元。同年12月21日4时许,赵坤、高仕健被公安机关抓获,375万元被公安机关查获并返还给被害人梁某1。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明:2020年12月20日21时30分许,被害人梁某1报警称,当日3时许其在中海莱茵东郡家中休息时,两名蒙面男子闯入其卧室,用手铐、胶带等工具将其控制,并向其索要钱财,后将其带至其他地点。18时许,两名男子拿到其向亲友借得的375万元现金后将其放走。公安机关接警后,通过侦查确定被告人赵坤及同案犯高仕健有重大作案嫌疑,并于2020年12月21日4时许在长春市绿园区民生家园小区40栋4单元203室将赵坤及高仕健抓获。
二、现场勘查、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第一现场位于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海莱茵东郡18栋101房,共有地上三层和地下一层。地下一层自东向西分别为车库一、车库二、储物间。车库一内堆有杂物,车库南侧窗户被破坏。储物间共有四个储物室和一个大厅,由南向北分别为南一储物室、储物室大厅、北一储物室、北二储物室、北三储物室。在北三储物室内西侧靠近门口处的纸壳箱内发现一枚烟头。储物间大厅西侧为通往一楼的楼梯。一楼为两室两厅结构,南北各有一房门。东南侧为南卧室,东北侧为北卧室,北卧室西侧为厨房,在厨房东北角的刀架上发现一把单刃尖刀。第二现场位于南关区国信嘉邑(国信御湖公馆)7栋二单元803室,为毛坯房。第三现场位于朝阳区轻铁湖西花园22栋二单元104室车库,车库门位于车库北侧,车库口停着一辆车牌号为×××的白色奥迪轿车。
三、DNA鉴定意见:送检的烟头所检部位可疑斑迹检出的DNA与被告人赵坤唾液样本在D3S1358等23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
四、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赵坤和同案犯高仕健分别指认犯罪第一现场中海莱茵东郡B18栋别墅后院地下室气窗进入车库的地点、从车库内窗户进入住宅的地点、进入房屋后躲藏的地点、控制梁某1房间所在地点及具体位置、挟持梁某1从车库门驾车离开现场的地点,二人指认的地点和位置一致,二人还指认了作案时携带的电棍。高仕健还指认在房内拿刀的地点。赵坤和高仕健分别指认犯罪第二现场国信御湖公馆7栋2单元803室,二人指认的地点和位置一致。赵坤还指认犯罪第三现场即长春市轻铁湖西花园22栋左侧第一个车库是其取钱的现场。
五、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发还清单、收条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对民生家园40栋4单元203室进行搜查,在屋内沙发下搜到现金200万元、在屋内衣柜上的背包中搜查到现金15万元并对钱款进行扣押;在惠泽园二期19栋2单元808室,搜查到并扣押160万元。公安机关于2020年12月24日将上述375万元返回给被害人梁某1。公安机关还在赵坤处扣押电棍2个。
六、人口数据查询信息、对赵坤和高仕健身份信息核实情况说明、公民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被告人赵坤、同案犯高仕健自然情况。赵坤系长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七、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高仕健,1974年11月18日出生,于2021年1月22日死亡。
八、证人于某、刘某1证言、辨认笔录及营业执照、汽车租赁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车辆行驶路线图证明:被告人高仕健于2020年12月2日从长春市元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借车牌号为×××的本田CRV。2020年12月2日至19日,该车每天(除12月15日外)均围绕中海莱茵东郡小区行驶。2020年12月20日,该车辆到过中海莱茵东郡小区、国信御湖公馆、民生家园、惠泽园二期等地。
九、车牌号为×××的行车证、车辆照片及该车在2020年12月20日当天的车辆行动轨迹证明:被害人梁某1名下的车牌号为×××的奥迪牌轿车,于2020年12月20日4时46分许,出现在世光路与彩织街交汇处并由西向东行驶,后沿净月大街经过金屏街、博会路、绿柳路、紫衫路等。16时19分许,该车由西部快速路经开运街驶向湖西路方向,并经过湖西路与泰来街交汇处,后又从开运街经西部快速路返回。
十、银行交易凭证证明:2020年12月20日,证人孙某1在银行取款共计90万元、证人刘某2取款90万元、证人杨某取款100万元。
十一、证人孙某2证言:2020年12月20日9时许,我接到我三婶梁某1电话,说她一个有过命交情的朋友需要250万元现金,让我无论如何必须帮她。之后我委托我父亲孙某1办这件事。我父亲从他自己以及刘某2、吕中枢的银行卡里取了180万元,加上家里的50万元,共计230万元,给我三婶的姐姐送去了。
十二、证人孙某1证言:2020年12月20日10时许,我接到我女儿电话说她三婶梁某1给她打电话说有个过命交情的朋友需要用钱,让帮她筹点钱。我从家里拿了50万元,又用我的银行卡取了60万元,用我亲家吕中枢的卡取了30万元,我女儿公司的刘某2用她的卡取了90万元,一共筹了230万元。我给梁某1打电话问她钱怎么给她,她说她在外面办事,让我下午5点之前把钱送到轻铁湖西花园她姐家去,我也没多问。到了之后,我给梁某1打电话告诉她到了。之后梁某2把车库门打开了,清点了一下钱,和刘总写了个欠条,我们就走了。
十三、证人刘某2证言:2020年12月20日9时许,我老板孙某2给我打电话,说她亲戚着急用钱,让我和她父亲孙某1商量看一共能筹到多少钱。我自己就筹了90万元。之后司机开车拉着我和孙某1去了长春轻轨湖西花园一个一楼的车库。在车库里我们把钱交给一名女子,她写了个借条就回去了。
十四、证人杨某证言:2020年12月20日10时许,我表姐梁某1给我打电话说她有一个过命交情的朋友需要用钱,让我务必给她弄100万元现金。12时许,我开车去银行取100万元后,给梁某1打电话告诉她钱取完了。梁某1让我送到轻铁湖西花园22栋2单元104室她姐梁某2家。我去了以后,梁某2和我在车库通往室内的门口清点了一下钱,之后我就走了。梁某1当天给我打电话,我没感觉出来她有异常,就是感觉她用钱挺急的。
十五、证人王某证言:2020年12月20日10时许,我接到我的生意合作伙伴梁某1电话,她跟我说她要用50万元现金。我说我凑凑。40分钟后,我给她打电话说我只有45万元,她说行,然后说让我下午送到她姐家。14时许,我到达轻铁湖西花园,给梁某1打电话说到了。梁某1让她姐给我开车库门,我把钱交给她姐我就走了。梁某1当天给我打电话时,我没感觉出来她有异常,因为以前有事的时候,我俩也互相周转一下,这次我也感觉挺正常的,也没多问。
十六、证人梁某2证言:2020年12月20日中午,我在轻铁湖西花园22栋2单元104室家中休息,突然接到我妹妹梁某1电话,她说一会孙某1过来送钱,让我接着就行。14时许,孙某1、杨某、王某陆续过来送钱,一共送了375万元。我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他们都没说就离开了。我将钱放在车库内。16时30分许,我在家中听到有人敲窗户,之后梁某1给我打电话,让我把车库门打开,说有朋友过来取钱,让我在屋里,不用管。我就在屋里用遥控器将车库门打开,过了一阵我才将车库门放下。17时以后梁某1回到家,我发现她的头面部受伤。
十七、被害人梁某1陈述及受伤照片:2020年12月20日3时许,我在我家莱茵东郡B18栋别墅一楼卧室内休息,突然感觉有人拿东西捂着我的头面部,我挣扎的过程中听到有人喊“你再喊我就杀你全家”。当时我很害怕,还有人按我的脖子,我挣扎了一会就晕过去了。等我清醒时,我坐在床上,一个体型偏胖的男子(赵坤)用刀架在我的脖子上,一个体型偏瘦的男子(高仕健)在我后面按着我,我的双手被手铐铐住、腿被胶带绑着、脖子上缠着一个丝巾。我的面部和眼睛肿起来了,右侧脖子有两道刮痕,这三处伤都是我在床上挣扎时他们打的。我的右侧大腿有一个伤口出血了。这时赵坤就问我保险柜密码。我不知道,就让他们去卧室衣柜内找钱。赵坤在衣柜内翻出两万元,但他很生气嫌钱少,就把钱扔回去,又用刀架在我的脖子上并给我穿衣服。之后赵坤驾驶我的奥迪车,高仕健在车后排控制我,离开了小区。之后他们两个人就在讨论要去哪,一会说要去找“老大”、一会说要去租的房子、一会说要去吉林,最后他们把车停在一块没有道的空地,赵坤就说要“做了我”。我听他们的意思就要是杀了我之后跑路,我就害怕了,跟他们说我在南关区御湖公馆(也叫国信嘉邑)有个无人居住的空房子,可以去那我再想办法借点钱。他们俩同意了。6时许,我们到了御湖公馆小区7栋2单元803室,我坐在室内大厅的简易沙发上,高仕健在我旁边按着我,赵坤在另一个房间,但能看出赵坤的情绪波动很大,一直在跺脚偶尔还撞墙,还说要杀了我。这期间我身体很难受面部也疼,赵坤就主动出去说要给我买药。等他走了我就一直和高仕健谈价钱,最后高仕健同意给300万元就放了我。赵坤回来后不同意,说最少也要400万元才可以,还威胁我说要凑不到400万元就会杀我或是杀害我的家人,说我要是给他400万元他就可以把那个“老大”杀了,这样我和我的家人就安全了。我因害怕他们伤害我或伤害我的家人我就同意找人借钱给他们凑400万元。高仕健将我的手机还给我,让我打电话找人借钱。之后我给我侄女孙某2、表弟杨某、合伙人王某打的电话,在电话中我说我有个朋友遇到困难着急用钱,最后我一共借到375万元。15时50分许,杨某和王某还有我侄女的爸爸孙某1将375万元送到我姐梁某2家。梁某2就给我打电话。我让梁某2将钱放在104室下的车库内。之后赵坤就当我面和高仕健说,他要是40分钟都没有消息的话那就是出事了,让高仕健就自己处理,说完就离开了。赵坤临走时说的话,我认为就是在告诉高仕健他要是没回来就杀了我。赵坤的情绪一直不稳定,总说要杀了我。高仕健是在赵坤取钱的时候威胁我说“你要是报案,我肯定先杀你,当垫背的”。过了半小时左右,赵坤打电话让我通知我姐用遥控器把地库门打开。又过了半个小时左右赵坤回来了。在屋里赵坤就说要给我拍裸照,我要是报警就发网上去,但后来高仕健把他劝住了。之后他俩就把我送到奥迪车上就离开了。他们始终是向我要钱,让我给他们要钱。他们的行为对我造成了很大伤害,我现在不敢独处,心理承受很大伤痛。当时我甚至不想活了。赵坤是我以前在轻轨集团的同事。我不认识高仕键,也没答应他把他转成轻轨集团的正式职工。
十八、同案犯高仕健供述:2020年6、7月份,我朋友赵坤给我打电话,问我最近怎么样,我跟他说我在外面欠了很多钱,赵坤说他也在外面欠了很多钱,然后赵坤又跟我说,想找我干点啥,我说等我回去再研究。赵坤说想找我干点啥指的就是违法犯罪。期间赵坤也跟我提过几次,但我都没同意。2020年11月22日,我从昆明回到长春,我就给赵坤打了电话,我俩约在赵坤父母的房子位于民生家园40栋4单元203室见的面。见面后我俩商量如何能弄到钱还债。赵坤提到了长春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的梁某1,他说梁某1家里肯定有钱,她又是个弱小的女子,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抢劫她肯定能弄到钱。我就同意了。我俩研究了三个方案,第一个方案是我和赵坤准备到她家去,然后在她家通过威胁、恐吓的方式给她控制住管她要钱,如果家里有钱的话,我俩拿钱就跑。第二个方案是如果她家没钱的话,我俩认为她可能还有别的住的地方,如果那有钱的话,我就看着梁某1,让赵坤取钱,然后我俩再走。第三个方案是如果她家没钱的话,我俩就给她控制住,让她借钱给我俩。我和赵坤准备了电棍、黑色头套、螺丝刀、胶带、手铐、“勒死狗”,都是为了控制梁某1。我和赵坤还租了一台汽车,每天开车去梁某1居住的中海莱茵东郡18栋的别墅踩点。梁某1的居住地点是赵坤和我说的。我们大概去了二十多天,得知梁某1在别墅一楼居住,她老公在二楼,装修工人在三楼,还发现别墅的地下车库有一个气窗,可以由此进入别墅里。2020年12月19日18时许,我和赵坤开车来到中海莱茵东郡后,我俩到梁某1家楼下车库那,我用螺丝刀把纱窗撬开了,我俩就钻进去。进车库后发现梁某1的车没在,我俩就躲在车库,后又躲在地下的衣帽间,期间赵坤去衣帽间对面的那个仓库转悠了一圈并说仓库里有两个保险柜。23时许,梁某1回来后上楼。20日3时许,我和赵坤进入梁某1卧室,赵坤直接手捂住梁某1的嘴,身子压在梁某1的身子上,但是梁某1开始挣扎、开始喊,我也扑上去了,我俩一起控制梁某1,这时赵坤拿一个纱巾堵梁某1的嘴,我俩就继续同梁某1撕吧,大概持续5、6分钟,我开始捂梁某1的嘴,赵坤开始用胶带把梁某1的嘴封上,这时候基本上梁某1被控制住了,她也喊不出多大声了,我就拿手铐把梁某1的手给背扣上了。我和赵坤趴梁某1耳边对她小声说,我俩只要钱,不会伤害她,但梁某1始终在喊,喊的什么我也没听清,但是声音是越来越小。这时候我又把梁某1的双脚用胶带给缠上了,这时候梁某1不怎么喊了,我就又把她脚上的胶带用刀给划开了。刀是我俩从楼下上来到她卧室,经过她家厨房,我在厨房拿的。开始上去按她的时候,我就随手把刀扔了,后期是在地上捡起来的。然后我忘了我俩是谁问的了,问梁某1她家的钱在哪放着,梁某1跟我俩说她家里的钱在旁边整理柜的抽屉里。赵坤把抽屉都打开发现里面有大概三万元,我俩就没动。我俩又问她:“你家不可能就这点钱啊?”梁某1说钱在别的地方,赵坤就问楼下仓库保险柜里有没有现金,梁某1说不知道,她也不知道密码。我俩又问她在长春还有没有其他放钱的地方,梁某1说没有。这时赵坤就跟我商量带梁某1一起走。我感觉赵坤是吓唬梁某1,因为之前我俩研究时,没说过要带她走。我俩看梁某1也不害怕,就领着梁某1上她车了,赵坤开车,我和梁某1坐后排座。从我们进入梁某1卧室至我俩离开她家,持续半个小时,这期间我们没有殴打梁某1,这个过程就是在床上的撕扯过程中可能是伤着她了。由于之前没有带她离开的这个预案,出小区之后,我和赵坤就不知道往哪走了,我让赵坤往净月方向开。这期间赵坤就不停地问我怎么办,我也不知道怎么办就没搭话。过一会赵坤说反正也处理不了,不行就把梁某1交给“老大”,是杀是咋的就跟我俩没关系了。我俩没有“老大”,是赵坤突然编出来的。梁某1听我俩的对话之后害怕了,就说她在国信御湖公馆有个毛坯房,赵坤就开车往那地方去。6时许,我们到了国信御湖公馆7栋2单元8楼左侧。进屋之后我就跟梁某1说让她拿600万元就放了她。赵坤在旁边说,“老大”要1000万元。我让赵坤下楼去买两盒烟。之前我和赵坤预谋的时候就打算要600万元左右,说1000万元就是忽悠梁某1。赵坤下楼之后,梁某1就开始和我说给300万元行不行。赵坤回来后,我俩发现梁某1的眼睛肿了,梁某1也说她眼眶子疼。赵坤又出去给梁某1买药去了。梁某1又对我说以她现在的能力,一天之内借到300万元应该差不多。赵坤回来后,我就把梁某1要出300万元的事跟赵坤说了,赵坤说300万元不够,梁某1就问我俩400万行不行,我告诉梁某1说400万元行,要是给我们,我们可以把“老大”杀了,这样就没人找你们家了。这么对梁某1说就是为了吓梁某1从她那要钱。之后梁某1就开始打电话筹钱,她就说她有个过命交情的朋友,着急用钱。16时许,梁某1一共借到375万元。梁某1问我俩就这些行不行,我俩说行。然后梁某1对我说让赵坤去轻铁湖西花园她姐家取钱。随后我看着梁某1,赵坤开着梁某1的车去取的钱。在赵坤取钱的过程中,我和梁某1说不希望有人找我,意思是怕梁某1报警故意点她。赵坤到轻铁湖西花园半个小时后取钱回来了,还说要拍梁某1裸照,梁某1要是敢报警就发网上,但被我劝住了没拍。然后梁某1就自己开车走了。我和赵坤开车回到民生家园小区40栋4单元203室赵坤家。我俩把钱拿了出来,总共375万元。我对赵坤说我拿走175万元,剩下的200万元给他。赵坤把他的200万元放在沙发底下,然后陪我去我家惠泽园2期19栋2门808室放钱。到家之后,我把160万元留家,剩下的15万元装背包里带到赵坤家。21时许,我俩到赵坤家,收拾下就睡觉了,直到后来被公安机关抓获。
十九、被告人赵坤供述:2019年,我在网络输了100多万元,我就想绑架梁某1,因为梁某1是我们单位的财务总经理,而且家里开酒店,就感觉她有钱就想绑架梁某1了。后来在网络上玩黑彩我又赢了回来点,绑架的事情我就没再想。2020年春天,我和高仕健说我现在在外面欠了很多外债,走正规途径很难把钱还上,我想走极端,绑架个人整点钱把外债还上,高仕健说不行。之后我又提过几次,但是高仕健都没同意,直到2020年11月我和高仕健提绑架,他同意了。高仕健回到长春后,我俩在绿园区民生家园40栋4单元203室内商量的,我就说我有很多外债,挺不住了,你得帮我绑架个人整点钱,高仕健考虑再三就同意了,我们绑架梁某1之前就约定只图钱不害命。我俩关系好我才选择高仕健和我一起绑架,并且我知道他有底线。我俩为了踩点租了一辆汽车,准备了手铐、头套、电棍、胶带、螺丝刀等。2019年我自己产生绑架梁某1想法的时候,我跟踪过她,发现梁某1家在中海莱茵东郡18栋。在2020年11月下旬我和高仕健计划绑架梁某1之后,我俩几乎天天晚上都在梁某1的住处踩点,看看他们的生活习惯,寻找作案的时机。2020年12月19日下午3点多,我俩开车从民生家园到中海莱茵东郡梁某1的住处,到五点多天黑之后,高仕健就用螺丝刀把后院车库的一个天窗给撬开,我俩就爬进去了,一看车库里有梁某1老公的车,知道家里有人,我俩就没敢动,一直在车库里等晚上10点多梁某1回家。我俩在车库里面等着,后去梁某1卧室楼下衣帽间里面等着。到了凌晨三点左右,我俩就进屋了,进去之前高仕健在梁某1家里的厨房拿了一把黑色把手的刀。进入到梁风丽的卧室,我俩就把她摁在床上控制住她,这个过程中她挣扎得很剧烈,我俩用了四五分钟就把梁某1控制住了,手用手铐铐上了,脚用我们事先准备好的胶带缠上了,嘴用梁某1自己的纱巾塞上了,后来被梁某1吐出来了,我和高仕健都和梁某1说了我们只要钱,不想伤害任何人。控制梁某1的过程中她一直在反抗、在喊,我和高仕健都没打梁某1,她头面部的伤是梁某1在挣扎中在床上蹭的。梁某1说床侧边的抽屉里面有钱,钥匙在包里,让我去拿。我在梁某1的包里拿出钥匙把抽屉打开后发现里面有2万元左右,梁某1说里屋一个抽屉里面还有,我打开后目测是1万左右,梁某1说抽屉里面还有首饰盒,我打开发现都是首饰类的金饰品,钱太少我就没拿,饰品我也没拿,我和梁某1说这些东西我不要。我问梁某1保险柜密码是多少,梁某1说不知道。控制住梁某1之后,在她家停留了也就二十分钟左右,也怕他家人醒来发现,在家也弄不到钱了,我俩决定将梁某1带走,之后再研究弄钱。我把高仕健在厨房拿的刀放回去了,然后我们就驾驶梁某1的奥迪车走了。我开的车,让梁某1躺在后排座,高仕健坐在后面控制梁某1。我驾驶车辆往净月方向开,也不知道去哪里。在路上我问梁某1,问她有没有地方,然后再研究咋整钱,梁某1提出她在国信御湖公馆有一套毛坯房,可以去那里。大约早上六点左右我们到达国信御湖公馆的房子里。过了一会高仕健看着梁某1,我下楼去买早餐和香烟。回来之后高仕健和我说梁某1说给300万元让咱们给她放了。我说太少了,这事如果让“老大”知道了容易收拾我们俩。实际上没有这个“老大”,是我自己编的,就是想多要些钱。梁某1说要是我嫌钱少,她可以给我加,我说要400万元,并说要是给我们400万,我们就可以把“老大”杀了,这样就没人会惦记、伤害梁某1家人。梁某1也同意了。我看时间才早上7点多,我觉得让梁某1给别人打电话要钱时间太早,过了一段时间后,大约早上八点多我就让梁某1打电话筹钱。梁某1说把钱送到湖西路轻铁湖西花园她姐家。接着梁某1开始打电话。我和高仕健都没教梁某1怎么筹钱,她打电话时都说“是有一个过命的朋友要用钱,帮我筹点钱”。在梁某1打电话筹钱期间梁某1说脑袋痛,我就下楼去给她买药去了。下午4点多的时候梁某1说她已经筹到375万,我也同意了。我开车去轻铁湖西花园,到了之后我给高仕健打的电话说我已经到了。高仕健让梁某1给她大姐打电话给我开车库门,车库门打开后我看到一个黄色纸壳箱和一个蓝色的塑料的袋子,我把纸壳箱子和塑料袋放在车后备箱里面后,然后我就开车回来了。我说要拍梁某1裸照,但最后没拍。我把梁某1的奥迪车钥匙给她了,并和高仕健把梁某1送到她的车上,我和高仕健就走了。我俩回到民生家园40栋4单元203室。我和高仕健绑架梁某1一共获得375万元,我分200万元,高仕健分175万元,我的钱我放在民生家园40栋4单元203室内的沙发底下,高仕健的160万元放在他的公租房内,他随身的一个背包内装了15万。然后我俩就回到民生家园40栋4单元203室内睡觉了,直到被公安机关抓获。我看见梁某1眼睛青肿,应该是我捂着梁某1的嘴的时候,也就是我想控制她的时候造成的。我和高仕健在一起的时候没有殴打过梁某1。我用言语威胁过梁某1,威胁她的目的就是为了要钱。
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针对被告人赵坤及其辩护人的质证意见、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被告人赵坤及辩护人提出赵坤和高仕健没有打被害人梁某1,梁某1的伤不是被告人直接造成的意见,经查,公诉机关并未指控赵坤、高仕健打梁某1,但根据赵坤、高仕健的供述和梁某1陈述并结合在案其他证据,能够证实赵、高二人通过暴力、威胁手段将梁某1控制住。
二、被告人赵坤对自己庭前供述及高仕健供述有异议,并当庭翻供,称:是高仕健主动并多次向其提议绑架梁某1,其不同意;高仕健知道梁某1有钱也知道她家的位置并让其跟着梁某1观察她作息时间;在梁某1熟睡时,高仕健让其控制梁某1;向梁某1索要400万元的数额是高仕健定的;把钱放在轻铁湖西花园也是高仕健提出的;高仕健指示其拍梁某1裸照。赵坤还提出其不是主犯,其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赵坤当庭翻供的内容没有任何证据予以支持,而赵坤庭前的供述与同案犯高仕健供述相互吻合,且和梁某1的陈述一致,结合在案其他证据,能够证实犯意提起者是赵坤、被害人梁某1家庭住址由赵坤提供、控制梁某1由赵、高二人共同实施、索要400万元的数额系赵坤决定、把钱放在轻铁湖西花园是梁某1提出并经赵坤同意、提议拍梁某1裸照的是赵坤,且事后分赃赵坤得200万元,高仕健得175万元的犯罪事实,故对赵坤当庭翻供内容不予采信。根据赵坤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可以认定赵坤系主犯,其对于犯意提起、索要钱款数额、钱款交付地点、共同犯罪的作用等犯罪事实当庭翻供,不能认定其有坦白、认罪情节。
三、关于被告人赵坤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赵坤构成绑架罪而不是抢劫罪的意见。本院认为:第一,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控制他人的行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绑架罪和抢劫罪在客观上都可以表现为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绑架罪中也存在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绑架他人的情形,但绑架罪的行为人是向被绑架的近亲属或其他有关人员勒索财物,利用第三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而迫使第三人交付财物,而抢劫罪是直接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此外,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非法控制被害人离开日常生活住所后,向该被害人索要财物并因此取得财物的,属于当场劫取财物,构成抢劫罪。第二,赵坤辩解称自己和同案犯高仕健的目的是想把被害人梁某1绑出来要赎金,其辩护人亦称赵坤供述其想绑架,应认定赵坤的主观犯罪故意是绑架。本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故意并不能仅依据被告人供述而定,要结合其客观行为以及在案其他证据认定。本案赵、高二人通过威胁被害人梁某1获得的钱财,均是梁某1自己通过电话联络的方式向亲属、朋友筹集而来,且筹钱所用的理由是梁某1的朋友急需用钱,这期间,赵、高二人没有威胁过梁某1的亲友,梁某1的亲友并不知道梁某1此时被控制,其亲友均是在自愿的情况下支付钱款。第三,赵坤认为抢劫罪一般其行为具有当场性,而绑架罪一般不具有当场性,自己构成的是绑架罪而非抢劫罪,辩护人认为本案作案过程有空间转移的绑架事实,与抢劫罪当场劫取钱财有本质的区别。本院认为,虽然赵、高二人有将梁某1控制后转移不同地点的行为,赵坤取得钱的地点和梁某1被控制的地方不在同一处,但赵、高二人对于梁某1的控制、威胁贯穿整个犯罪过程,梁某1因恐惧而通过借钱的方式将钱款交付赵坤,获得钱财后二人才将梁某1放走,因此赵坤的行为属于当场使用暴力、胁迫并当场获得财物。综上所述,被告人赵坤构成抢劫罪。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坤伙同他人入户劫取被害人梁某1375万元的事实,有经庭审中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通过暴力、胁迫手段抢劫梁某1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系入户抢劫,应予惩处。
根据被告人赵坤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第(一)项、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主犯】、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适用】、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坤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訾效云
审判员 祝仰辉
审判员 陈昊天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戴伟京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3-01-07 06:3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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