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吉7603民初296号
原告:孙旭丰,男,1962年3月25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吴春光,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素贤,吉林达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玉杰,女,1971年9月19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
原告孙旭丰与被告吴春光、孙玉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6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孙旭丰、被告吴春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素贤到庭参加诉讼。于2021年10月20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孙旭丰、被告吴春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素贤到庭参加诉讼。转为普通程序并追加被告孙玉杰后,于2021年11月18日第三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孙旭丰、被告吴春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素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玉杰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旭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吴春光赔偿于2019年在吉林省红石林业局电影院海彪串店房后搭建房屋后导致孙旭丰房屋漏水所造成的损失及维修费用共计两万八千元;2.吴春光停止侵害,恢复吴春光房屋原来的自然流水走向。事实与理由:吴春光在2019年8月份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及取得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在位于吉林省红石林业局电影院北侧海彪串店的房屋后面扩建房屋。吴春光为了增大屋内面积,故意将原来的房屋滴水沟取消,擅自改变了房屋上面自然流水的流向,使吴春光房屋的上面及周边相邻房屋上的自然流水全部引向了孙旭丰的房屋之上,同时吴春光扩建的房屋高于孙旭丰相邻房屋且屋顶具有一定的坡度,导致雪水或雨水不能顺畅下泻并长时间的囤积在孙旭丰屋顶上,增大了孙旭丰房屋上的自然流水的流量,给相邻孙旭丰的房屋造成了房屋上面防水层的加速破坏,施工过程中,吴春光无视孙旭丰劝阻任由工人将沙石等材料堆积在孙旭丰屋顶及搬运,大范围破坏了孙旭丰屋顶的防水层,使之丧失了原有的防水效果,孙旭丰房屋因漏水问题多项财产遭受损害。就吴春光侵权事宜孙旭丰除多次向吴春光主张要求其排除妨害外,亦向有关部门反映,但至今均无果。孙旭丰认为,基于相邻关系,吴春光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物权编的相关规定,其应停止侵害行为,排除妨害,以保护孙旭丰对自有房屋和屋内财产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害。同时赔偿孙旭丰房屋上面维修防水层及屋内装修造成的损失共计28,000元。
吴春光辩称:一、吴春光的房屋系在2016年6月21日购买王光华的,和案涉房屋相邻,该栋房屋只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买时结构和案涉房屋相同,主房北侧均有彩钢瓦建筑的偏房。2019年,因吴春光北侧的偏房和主房之间的墙体发生断裂,偏房内的自来水冻住不能使用,夏天偏房还漏雨,2019年7月左右,吴春光重新建设了北侧的偏房,将偏房改造成混凝土结构,偏房高度和主房一样。在建筑该偏房时,吴春光的主房和案涉正房处于同一水平线,吴春光修建偏房时并没有改动吴春光家主房和相邻案涉房屋高度。吴春光在其家主房屋顶修建了一条排水沟,排水沟的出口在吴春光的主房门前,吴春光屋顶的雨水从该排水沟流走,不存在流经案涉房屋的现象。二、吴春光施工时的沙石在施工后早已清理完毕,不存在破坏案涉房屋上面防水层的问题。三、案涉房屋和吴春光房屋之间没有流水走向,也没有滴水沟,吴春光重建的偏房也不存在将吴春光及周边相邻房屋上的自然流水全部引向案涉房屋的事实。吴春光重建的偏房和案涉房屋偏房相邻的地方,吴春光修建了挡水台,阻止了吴春光偏房上面的雨水流入案涉偏房,不存在雨水流入案涉房屋现象。四、孙旭丰起诉后,吴春光对案涉房屋及偏房进行了查看,案涉房屋的主房上防水已经破损,出现明显裂缝,偏房上的彩钢瓦也有破损现象,案涉房屋(偏房)漏水是其屋顶破损漏水,常年不维修导致,且孙旭丰提供的照片无法证实其房屋(偏房)漏水和吴春光有关,请法院驳回孙旭丰的诉讼请求。
孙玉杰未提交答辩意见。
对孙旭丰、吴春光提交的证据综合评判如下。孙旭丰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编号1和2的照片两张,证明吴春光改建房屋之前其房屋有排水沟,以及房屋的原自然流水方向。吴春光质证意见对照片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吴春光原房屋之间没有流水走向,也没有滴水沟。经本院审核认为,吴春光对该组照片真实性无异议,该组照片能够反映出吴春光的房屋后侧偏房在改造前后的客观情况,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2.编号为3、4、5、6、7的照片,证明吴春光改建以后的流水方向,和孙旭丰房屋上的积水无法排除的事实。其中3号照片是改建之后的流水状态,北高南低,原来是南高北低。5号照片显示改建后房檐的高度,加高了1人多高,同时证明吴春光砌了一道挡水墙,导致雨水排不出去。4号照片显示了改建后吴春光的房屋高于没改建的房屋。并且房屋面积扩大了,房屋扩大后并没有与孙旭丰的房屋相连,但原有的排水沟被纳入到改建之后的房屋之中,现在没有排水沟。吴春光质证意见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吴春光改建后的偏房,虽然高于案涉偏房,但是在与案涉偏房相邻处吴春光修建了挡水台,阻止了雨水向案涉房屋流入,同时吴春光在他偏房南侧的正房屋顶上修建了一条排水沟,排水沟的流向是吴春光正房的房门前,吴春光屋顶上的雨水就从吴春光家的房门前流出,不流经案涉房屋的主、偏房。不存在雨水在案涉房屋上出现积存的现象。吴春光新修建的偏房和孙旭丰的偏房不相连,所以雨水也流不到孙旭丰的偏房。经本院审核认为,吴春光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该组证据能够客观反映孙旭丰、吴春光房屋现状及雨后的客观情况,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3.报警回执及治安卷宗材料,证明孙旭丰与吴春光发生纠纷后派出所出警记录。吴春光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经审核认为,吴春光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能够证明孙旭丰、吴春光曾经因房屋修建问题发生过争执的事实,与本案争议内容具有关联性,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4.编号为8的照片一张,证明系2019年8月11日拍摄,吴春光改建房屋时的沙石料堆放在孙旭丰房屋上。吴春光质证认可是吴春光在建设房屋时放在上面的,但认为建造完成后就清理干净了,沙石料破坏不了防水层。本院经审核认为,吴春光对堆放沙石料的事实认可,该证据能够反映吴春光修建房屋的客观过程,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5.编号为9和10的照片,证明堆放沙石料的屋内房角位置发生漏水情况。9号照片证明吴春光修建的挡水墙阻止水下流,导致雪水融化后渗入到屋里结冰。11号-14号照片是在2021年5月21日拍摄的,证明今年比去年漏水更加严重,屋顶的防水层全部破坏。吴春光质证意见对照片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吴春光在建房完成后,已经将沙石料清理完毕,当时沙石料没有破坏案涉房屋的防水层,孙旭丰举证的照片证明不了漏雨与沙石料有因果关系。5号照片中的挡水墙不是吴春光修建的,是孙旭丰家主房和偏房之间的,和吴春光无关。本院经审核认为,吴春光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该组证据能够反映案涉房的客观情况,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6.未编号的照片1张,证明吴春光当初砌的挡水墙和孙旭丰的挡水墙是一体砌成的。吴春光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认为照片证明吴春光未修建偏房之前就有防水墙。所以该照片证明不了防水墙是吴春光修建的。本院经审核认为,吴春光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该照片能够反映案涉房屋房顶的挡水墙情况,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吴春光针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门市房买卖协议书各一份,证明吴春光购买了3栋和案涉房屋相邻的门市房,购买时该房屋只有整栋房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没有其他手续。建设年代为1998年,是老房屋了。孙旭丰质证意见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证明不了吴春光改建房屋是合法的。建设年代为98年与孙旭丰主张权利没有关系。本院经审核认为,该证据证明的事实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2.照片11张,编号1照片的案涉房屋屋顶正常的照片,编号2和11是案涉房屋(孙旭丰房屋)和吴春光家房屋屋顶的全貌;编号3、4、5照片是孙旭丰偏房屋顶的状况;编号6、7、8照片是案涉房屋正房的部分细节状况,证明有裂缝;编号9、10照片是吴春光屋顶的照片,证明有排水沟。以上可以证明吴春光正房的屋顶和案涉房屋的屋顶是水平的,吴春光偏房的屋顶高于旁边的屋顶,吴春光修建的挡水台阻止雨水流入案涉房屋偏房的屋顶,吴春光正房的屋顶有一条排水沟,案涉房屋正房的防水层有明显裂缝,案涉房屋的偏房上的彩钢瓦也有破损。证明吴春光所诉房屋漏水是房屋的防水层损坏导致的,与吴春光修建房屋的行为无关。孙旭丰质证意见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吴春光提出证明房屋上有排水沟,完全不起作用,房屋面积大,所有的雨水无法完全从此处排除。吴春光改变的自然流水方向完全引向孙旭丰房子上,到达不了吴春光的排水沟内。孙旭丰房屋上有裂痕是吴春光在2019年施工时施工人员造成的,以前孙旭丰的房子不漏水,2019年吴春光施工完冬天开始漏水。防水层破坏导致今年漏水更加严重,已经大面积漏水,吴春光改变流水方向以后,增大房屋上面的雨水流量,给孙旭丰房屋上的防水层冲刷导致漏水,彩钢房损坏(从孙旭丰提供的第5张照片可以看出)吴春光改建房屋时,在孙旭丰的房屋上搭架子施工,导致孙旭丰的房屋石棉瓦全部损坏,假如吴春光不改变孙旭丰房屋的流水方向,孙旭丰的房屋漏水是自己房屋的问题,改变流水方向后,所有的损失都是吴春光造成的。本院经审核认为,孙旭丰对该组证据无异议,该组证据能够客观反映案涉房屋的情况,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孙旭丰的房屋与吴春光的房屋相邻,均只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两房屋主房后侧均有彩钢瓦建筑的偏房,偏房与主房相连并有落差,偏房后侧有空间,可以从屋顶往下流水。2019年7月,吴春光对后侧彩钢瓦偏房进行重建,将原有彩钢瓦偏房改造成混凝土结构房屋,改造后的偏房高度和主房平齐,并将偏房后侧原有空间纳入到改造后的偏房中,与偏房后房屋直接相连,并在其主房屋顶修建排水沟连接至其主房屋前,吴春光在其新修建的偏房靠近孙旭丰房屋一侧及孙旭丰主房靠近偏房一侧修建了相连的挡水墙。吴春光重新修建的偏房未经过城建规划部门进行审批。2019年7月16日,孙旭丰的妻子与吴春光的妻子因修建房屋事项发生过争执。孙旭丰在购买房屋后一直未对屋顶防水进行过维修。孙旭丰的房屋内有漏水情况。吴春光与孙玉杰系夫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孙旭丰提交的照片11张;2.报警回执及治安卷宗材料;3.吴春光提交的照片11张;4.当事人当庭陈述。
本院认为,孙玉杰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一、关于孙玉杰的责任承担。在本院开庭过程中,通过吴春光陈述了解到吴春光的案涉房屋系其与妻子孙玉杰共有,因孙旭丰主张损害赔偿,本院依法向孙旭丰告知了其可以追加孙玉杰作为本案被告,并可以变更诉请。孙旭丰表示不追加孙玉杰。本院为查清事实,依法追加孙玉杰为本案被告,但截止一审辩论终结前,孙旭丰均未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可以认定孙旭丰放弃了向孙玉杰主张权利,因此孙玉杰不承担责任。二、关于孙旭丰主张吴春光赔偿于2019年在吉林省红石林业局电影院海彪串店房后搭建房屋后导致孙旭丰房屋漏水所造成的损失及维修费用的请求。虽然吴春光认可修建房屋以及曾在孙旭丰房屋上堆放过沙石料的事实,但孙旭丰既未能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房屋漏水与吴春光修建房屋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屋顶防水系由吴春光修建房屋时损坏。本院已向孙旭丰释明可对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孙旭丰表示不需要鉴定。再结合孙旭丰自认从购买房屋后一直未对该房屋屋顶防水进行过维修的事实,不能认定孙旭丰房屋漏水系因吴春光维修房屋的行为造成。孙旭丰提出的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系一般过错侵权,根据法律规定,按照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四者缺一不能构成侵权责任。由于孙旭丰的举证不能满足法定要求,因此对孙旭丰请求吴春光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三、关于孙旭丰主张吴春光停止侵害,恢复吴春光房屋原来的自然流水走向的请求。经本院与孙旭丰确认后,其明确要求主张吴春光恢复流水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本案中,吴春光在重新修建主房后侧的偏房前,该偏房与主房之间存在落差且偏房后侧有空间可以流水。吴春光在重新修建后,将偏房修至与主房高度一致,且将原有排水空间扩进其修建的偏房面积内,其修建偏房的行为必然导致原有的流水方向改变。从案涉房屋的设计布局看,案涉房屋及其他房屋均相连,房前并无其他排水通道,雨水主要依赖房屋后侧排水,虽然吴春光在其主房屋顶修建了一条排水沟,但该排水沟的面积、大小实然小于原有偏房的排水通道,在本院向吴春光释明是否对其屋前的排水沟的排水量进行鉴定或者科学实验后,吴春光明确表示不需要进行鉴定或科学实验,因此,吴春光未能证明其在屋前房顶修建的排水沟的排水量与原有流水状态下的排水量相当。虽然在相邻关系中各方均负有容忍义务,但这种容忍义务应限定在互利互助、有利于生产生活的框架内,并尊重相邻关系原有的自然状态。吴春光修建的偏房既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也未充分考虑到其排水对相邻邻居的影响,修建的挡水墙也只能保证降水不流向孙旭丰的偏房,而不能保证降水从原有的排除路径排出。因此,吴春光修建偏房的行为侵犯了孙旭丰的相邻权。考虑到孙旭丰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只要求恢复流水原状,而对吴春光修建的偏房是否拆除无意见的意思表示,本着定纷止争,防止双方矛盾激化的目的,吴春光应当采取妥善的方式将案涉房屋的流水恢复至原有流水状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吴春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六十日内,将吴春光与孙旭丰相邻房屋的屋顶流水恢复至修建偏房前的状态;
二、驳回孙旭丰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吴春光负担100元,由孙旭丰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
审判长 徐雪峰
审判员 张丽杰
审判员 于汉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姚 舜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3-01-07 16:3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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