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被告保险公司到底要不要承担?
2019年6月15日14时00分许,被告高某驾驶车牌号为吉AXXXXX号小型客车,行驶至双阳区商贸城后侧时,将行人朱某某撞倒致伤。原告朱某某受伤后被送到长春市双阳区中医院住院治疗52天。中医诊断为:骨折病(瘀血阻滞证)。西医诊断:内踝骨折、桡骨骨折、2型糖尿病、高血压病3级(高危)、轻度贫血。花住院医疗费13145.96元。事故发生后,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阳区大队做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朱某某无责任。2019年9月9日原告委托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对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原告为鉴定支付鉴定费2100.00元,为诉讼支付代理费5000.00元。被告高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吉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10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医疗费13145.96元,护理费161.93元×60天=9715.80元,伙食补助费100.00元×52天=5200.00元,营养费100.00元×90天=9000.00,鉴定费2100.00元,代理费5000.00元,以上共计44161.76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高某承担;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高某辩称:我有保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诉讼费、代理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我司不予承担 |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众号
发布时间: 2020-06-03 10:36:29
访问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