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专栏丨已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短、未形成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可酌情返还彩礼
顾某与李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21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因新冠疫情未举行婚礼,婚后双方短时间的共同生活过,未生育子女。双方经常因琐事争吵,顾某认为双方三观和性格不和,于2022年8月1日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李某某返还彩礼15万元。庭审中双方均同意离婚。顾某无固定工作及稳定收入,父亲无工作,母亲每月退休金3000余元。顾某为给付彩礼及准备结婚向亲属借款16万元。上述15万元李某某部分花费如下:1.5万元为自己和顾某各购买一部手机;5万元购买一辆汽车登记在自己名下并占有使用,顾某对该汽车不主张权利。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离婚,双方一致同意,予以支持。关于彩礼,顾某以双方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彩礼15万元导致其家庭经济困难为由主张返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经审查,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顾某在庭审中举出相应证据证明因给付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但顾某有工资收入,且婚前已购买婚房,顾某母亲亦有退休收入,现仍有劳动能力,在外务工领取工资收入。虽然顾某在庭审中称彩礼均从亲属处借款后给付,但对此庭审中未举证证明因给付彩礼导致其财产及工资收入的减少。对于顾某双方未共同生活的主张,双方一直忙于装修位于外市的婚房,来回于本市与外市之间,双方父母在两个城市均有居住的房屋,共同生活不应仅局限于双方在同一房屋内共同居住生活,顾某对此亦未提交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故双方未共同生活的主张不成立,对顾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夫妻共同生活一般是指男女双方结婚后共同生活在一起,相互扶持,共同履行夫妻义务和家庭义务,共同承担生活压力的一种持续、稳定的状态。顾某与李某某婚后因为装修房屋、疫情等原因曾在一起共同生活过,但时间较短,并没有达到持续、稳定的夫妻共同生活状态。在此情形下,双方离婚后李某某应适当返还婚前收取顾某的彩礼款。综合考虑双方没有持续、稳定的夫妻共同生活、彩礼数额较大、双方经济状况以及彩礼消费情况等因素,改判由李某某返还给顾某彩礼款5万元。本案对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认定进行了比较深入的阐释。夫妻共同生活既要在时间上体现出一定的长度和持续性,也要求双方建立起彼此携手、共担压力、共赴风雨的千金一诺的稳定性。婚后的短暂共同生活尚未达到持续、稳定状态,彩礼的资金帮扶意义、习俗意义都失去对应性,可以酌情返还部分彩礼。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众号
发布时间: 2023-09-07 0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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