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刘某2011年因旅游相识相恋。2012年8月30日,吴某支付购房款346500元为刘某购买两间商铺并登记在刘某个人名下。2016年8月14日,双方签字“立据”体现出以双方结婚为目的,吴某同意所购买商铺登记在刘某名下。后商铺租金由刘某收取。二人未登记亦未共同生活,后因相处过程产生隔阂且矛盾加剧,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返还因婚约给付的购房款。
法院认为:吴某为刘某出资购买商铺时双方正处于恋爱期间,从双方在恋爱期间的实际情况来看,如将吴某的出资理解为一种赠与,由于该赠与与双方系恋人的身份关系密不可分,而恋爱属于缔结婚姻关系的前期准备阶段,故该赠与显然有别于一般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合同。因此,本案所涉财产纠纷的处理应以双方身份关系的考量为前提。吴某为刘某出资购买商铺,无证据显示其系按照风俗婚约所为,因此出资款不宜直接认定为彩礼。但是从双方在恋爱期间的实际情况来看,吴某为刘某购买商铺出资的赠与行为系以结婚为目的,该赠与的法律性质在本质上与彩礼是一致的,即均属于目的赠与,故本案宜参照彩礼的规定处理。对于吴某主张刘某返还商铺购房款346500元予以支持。 恋爱期间情侣之间大额财产赠与,能否认定为有目的赠与或者彩礼,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法院通常会从赠与财产的性质、范围、金额、给付目的,是否应退还及退还条件等多方面综合分析判定。关于彩礼或有目的赠与和一般赠与的区别。彩礼系指以结婚为目的,男方向女方或女方父母给付的金钱、财物等。彩礼系我国民间传统婚俗习惯。婚约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合同,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在一般赠与中,财产一旦交付或转移登记,赠与合同便生效,赠与财产的所有权便从赠与人转移至受赠人,在不存在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赠与人不能再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物。本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共同生活,结合双方的经济水平和消费能力,所赠与的款项金额已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感情的情侣间一般性赠与的金额范畴,属于非生活性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双方明确系以结婚为目的,此种目的性、人身属性极强的赠与原则上可以类推适用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至于返还的具体金额,需要结合男女双方是否同居生活、生活时间的长短,彩礼现存状态,悔婚方是否存在过错、过错的大小以及给付彩礼家庭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