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最高人民法院、省委决策部署精神,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关联犯罪,加大全链条打击力度,最大限度挽回被骗群众经济损失。7月,吉林高院以打击电信诈骗类犯罪为主题,组织长春、延边、通化、白山市州四地法院开展了28件案件的集中宣判活动,形成强大法律震慑,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态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胡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1年11月4日至5日,被告人胡某通过王某某(另案处理)介绍,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将其2张银行卡、密码和手机提供给“跑分”者用于转账,并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从中获利人民币2100元。经查,胡某提供的银行卡内进账资金共计人民币806886元,其中涉诈金额为人民币164175元。龙井市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例二:孔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2年12月28日至29日,被告人孔某某为牟取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的3张银行卡出租给他人使用。经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孔某某名下银行卡涉嫌7起电信诈骗案件,涉诈金额34万余元,其3张银行卡进项流水共计245万余元。孔某某违法所得500元。通化市柳河县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孔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例三:被告人徐某某、田某某、李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被告人田某某、徐某某、李某某于 2022年11月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田某某仍联系徐某某将其办理的银行卡、电话卡交给李某某提供给他人使用。经查,徐某某提供的银行卡单项收入流水为人民币 755万余元,其中被害人殷某某被电信诈骗人民币4999. 99元转至此卡中。徐某某、田某某、李某某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 4800、4300、11400元。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1000元;判处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本次集中宣判活动,是吉林法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中宣传月活动之一。通过集中宣判,加强对易受骗群体、案件高发行业的精准宣传,增强群众防骗意识和防骗能力,广泛宣传电诈及关联犯罪的危害,普及法律知识,教育群众抵制诱惑,把握底线,远离犯罪,筑牢防范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坚固屏障,全力构建“全民反诈、全社会反诈”新格局。 吉林法院将以更大的力度、更实的举措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引向深入,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毫不动摇坚持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彻底斩断犯罪链条,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态势,全力追赃挽损,坚决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众号
发布时间: 2023-07-20 14:3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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