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21年5月16日,郑某入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医养中心(简称医养中心)。郑某家属在医养中心填写《入住老人申请审批表》的健康状况一栏中未填写病史,饮食习惯选择了“面食、米饭、少油、少糖、少盐、其他”选项。2021年6月2日至6月22日、6月28日至2021年7月7日,郑某先后两次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脑梗塞、脑梗死后遗症、帕金森氏综合征。2021年7月18日,医养中心以郑某进食能使用餐具、大量需要帮助(用勺子)、大便依靠外人帮助提醒或药物可以控制、小便偶有失禁、如厕需协助等理由,申请郑某为中度失能老人。2021年8月2日养老中心向郑某及家属出具《老人潜在意外风险告知书》,告知了包括患有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的长者,在饮食过程中可能出现因吞咽障碍导致的吞咽窒息、死亡等事项,郑某及家属并未告知养老中心郑某存在前述脑梗病史及需要控制饮食等问题。 2021年8月28日,郑某在由护理员帮助进食馒头等早餐过程中,突发呼吸困难意识丧失,护理员呼救并找来其他护理员抢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20余分钟后120到达,郑某已无呼吸及脉搏,瞳孔扩散,气道见馒头堵塞。急救人员用喉镜手术将气道异物馒头取出。同日,郑某死亡,经鉴定确认,死因系食物阻塞呼吸道窒息致呼吸衰竭。 郑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医养中心赔偿各项损失,法院认为郑某生前入住医养中心前患有“多系统萎缩-帕金森型、腔隙性脑梗死、脂肪肝、高同型半胱氨酸血症”等基础病,且办理入住时未如实告知医养中心该病史,在选定的日常饮食中包含“面食”在内的主食,故医养中心向郑某提供馒头作为主食并无过错。郑某入住医养中心后脑梗死后遗症发作两次,郑某及家属并没有对郑某的主食种类进行调整,也没有向医养中心提出禁止食用面食,故郑某及家属对于郑某的死亡应承担50%责任。医养中心对郑某入住后多次住院治疗等情况亦应当有所关注,在申请郑某为中度失能老人后,辅助早餐进食过程中未能尽到大量进食需使用勺子帮助等相应的管理职责,对于郑某的死亡应承担50%责任。 典型意义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众号
发布时间: 2023-11-23 09:4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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