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我被关进看守所后一直睡不着觉,如果不是为了挣快钱而以身试法,我的人生也不会这般,我对不起我的家人.....”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可偏偏有人想走捷径,以为提供自己银行卡号就能“躺着”赚钱,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已经违法!近日,双辽市人民法院运用速裁程序审结了这起案件,被告人于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3年6月,被告人于某通过社交软件认识董某(另案处理),于某明知董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获取利益提供自己名下5张银行卡为董某周转犯罪资金,并提供刷脸、取现等帮助行为。经查证,共有5笔资金流入被告人于某账户,共计19153元,其从中获利1480元。
双辽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于某明知董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名下多张银行卡帮助其周转资金,并提供刷脸、取现等帮助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鉴于于某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表现较好,依法予以从宽处理,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寄语 广大群众要提高保护个人隐私的警惕性,切勿因贪图小利被不法分子利用,造成财务损失,同时更不能以此谋取利益,否则不但涉嫌违法犯罪,还会造成更大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众号
发布时间: 2023-11-13 14: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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