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邵长某、鲁彦某监护权纠纷执行案
【简要案情】
邵长某与鲁彦某系夫妻关系。陈靖某于2017年出生,其生母为陈某。因陈某生育陈靖某时为未婚状态,2017年4月,案外人王尚明与邵长某、鲁彦某签订协议,协议约定邵长某与鲁彦某收养陈靖某。协议签订后陈靖某被邵长某、鲁彦某抚养,共同生活至今,但一直未办理收养手续。邵长某与鲁彦某在收养陈靖某后又共同生育一子。现陈靖某的户口与生母陈某同户。后陈某向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起诉邵长某与鲁彦某确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作出判决,确认邵长某、鲁彦某与陈靖某的收养关系不成立。邵长某、鲁彦某不服判决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执行人陈某向法院主张陈靖某的抚养权,并要求邵长某和鲁彦某将陈靖某交由陈某抚养。办案法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的相关执行材料,并告知其应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二人因已收养陈靖某两年之久,实在有难舍之情,不愿将孩子交还其生母陈某。后办案法官多次约谈被执行人,告知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又多次以谈心方式与其二人沟通,将孩子送回生母身边,对孩子的成长也有很大好处。被执行人邵长某、鲁彦某同意将孩子送到法院,与其生母陈某办理交接手续。后此案得以圆满解决,陈靖某回到了生母陈某身边,被执行人也对法院的做法心服口服,希望孩子能健康成长。
【典型意义】
家事执行案件不同于其他的执行案件,家事案件具有人身属性及伦理色彩等特点,案件双方当事人多矛盾尖锐,简单粗暴的强制执行手段容易让已有裂痕的家庭关系雪上加霜。提高家事案件的执行质量,能够真正化解家庭纠纷是执行法官最真实的想法,也是努力的方向,希望通过法官的努力,能让家事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感受到的不是冰冷的法律,而是人心的温暖,能够主动放下心结、化解纠纷,恢复家庭的温暖和睦。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06-09 13:31:11
访问次数: